索引号 | 002482154/2020-01419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9-03 |
文 号 | 浙司〔2020〕67号 | 统一编号 | ZJSP11-2020-00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09-03 09:46
各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等法律规章以及《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和质量管理,推进我省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现就做好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证认可的范围
(一)凡拟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已经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鉴定业务范围的,在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前,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
(二)已经省司法厅登记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在2020年10月30日前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未通过的,由省司法厅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三)已经省司法厅登记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业务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尚未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且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或领域的,应当取得实验室认可。
二、认证认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已经省司法厅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该司法鉴定机构的发起人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省司法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申请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范围的特定司法鉴定项目或领域;
3.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核查人员和管理人员;
4.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5.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6.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8.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2年内参加过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法人或其他组织拟申请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为推动我省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司法鉴定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该司法鉴定机构的发起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经省司法厅推荐,报司法部审核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
1.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
2.经省司法厅登记,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3年以上;
3.至少涵盖5项以上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4.近3年持续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且年均业务量较多;
5.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中,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2年内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法人或其他组织拟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实验室认可
符合以下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申请实验室认可:
1.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符合 CNAS 颁布的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
3.遵守 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三、强化各项管理
(一)司法鉴定机构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异地实验室),应当单独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现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异地实验室),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未能完成整改的,登记机关将予以注销。
(二)规范使用标志标识。不能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直接加盖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标识,严禁用检测报告替代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持续保持有效运行的条件与能力。司法鉴定机构应采取措施持续满足审核登记、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要求。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指导,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每年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监督抽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督促整改,依法处理。
五、报送落实方案
各市司法局要认真梳理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通过情况,督促已经省司法厅登记但未通过认证认可或需在2020年完成换发认证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于2020年8月31日前汇总上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换发认证认可证书的申请,应当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省司法厅提出。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1.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推荐表(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推荐适用).docx
2.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推荐表(申请省级资质认定推荐适用).docx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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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