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0-01418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9-03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0-09-03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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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精神,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推进我省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更好地满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对鉴定公正的需求,我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通知》。

三、《通知》的制定过程

今年以来,我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就贯彻落实“89号文”和“4号文”进行座谈交流,5月29日,厅领导亲自带队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就加快推进我省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交换了意见,同时对认证认可范围,申请条件、证后监管等展开讨论并达成了共识,后我厅再次对《通知》初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7月1日,将《通知(征求意见稿)》发给11个地市和司法鉴定机构征求意见,7月1日-10日,将《通知(征求意见稿)》在省政府网、厅门户网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及公示期内,我厅共收集到 2个地市2条反馈意见。经研究,该2条意见因不符合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规定不予采纳,同时向相关反馈单位分别作出解释说明。

四、《通知》的适用对象

1.我省拟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申请增加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

2.已经省司法厅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五、《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的范围

我省凡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取得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前,应当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别,均应在不同的时间限期内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

(二)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司法鉴定机构或发起单位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应当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 同时应当取得司法行政部门的推荐。

(三)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各项管理

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设置异地实验室,机构应规范使用标志标识和持续保持有效运行的条件与能力。

(四)加强证后监管

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或发起单位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后,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或日常巡查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主动接受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整改工作。

六、其他

本解读无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内容。

七、《通知》的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571-87054403。



信息来源: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相关链接: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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