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3-01458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12-22
文  号 浙司〔2023〕120号 统一编号 ZJSP11-2023-00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解读文件 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12-22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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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调解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3〕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2〕67号)有关规定要求,现就建立调解名册管理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及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推动完善多元调解体系,构建形成“大调解”格局,进一步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基本概念。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加强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对本辖区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发生设立、变更和注销等情形时,将相关信息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和退出,并向人民法院通报和向社会公告的制度。

(三)名册作用。调解组织名册是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指导、人民法院业务指导和从事调解工作、依法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的重要依据。

(四)适用范围。依法依规设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商事调解等调解组织及其派出(分支)机构均应纳入名册管理。

二、调解组织名册管理

(一)名册内容。调解组织名册内容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规定,一般由组织名称、设立部门、主管部门、登记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地址、联系电话、调解员名单等信息要素构成。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名册信息要素内容。

(二)名册管理。调解组织名册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1.村(社区)、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工作室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所在地司法所初审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纳入名册管理;

2.行政调解组织及其派出(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其设立机关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纳入名册管理;

3.行业、专业调解组织及其派出(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其设立机构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纳入名册管理;

4.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民政部门登记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纳入名册管理;其派出(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设立机构报经主管部门初核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纳入名册管理;

省级一般不设立调解组织,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报程序

1.调解组织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调解”数字化应用向相应司法行政机关申报:

(1)设立调解组织或其派出(分支)机构的;

(2)调解组织或其派出(分支)机构,发生组织(机构)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或注销等情形的;

(3)发生调解员聘任或解聘的。

2.调解组织申报名册管理时,应当分类提交以下材料:

(1)调解组织设立需纳入名册管理的,应当提交名册登记申报表、名册登记承诺书、组成人员花名册、调解员基本情况表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调解组织变动需变更登记信息的,应当提交变更名册登记申报表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调解组织注销需退出名册登记的,应当提交注销名册登记申报表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名册注销。为提升名册管理质效,增强调解公信力,调解组织名册实行动态管理。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主动注销名册登记。

1.调解组织有下列情形的,其设立部门应当按程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册注销:

(1)调解组织主动提出不再纳入名册的;

(2)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经查证属实的;

(3)存在强迫当事人调解、违法调解情形,情节严重的;

(4)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未正常开展调解工作的;

(5)存在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2.调解员有下列情形的,其设立部门应当按程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册注销:

(1)偏袒、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2)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

(3)在调解过程中因调解方式、手段和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而引发刑事案(事)件的;

(4)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有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5)存在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3.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具有以上情形,其设立部门不申请或不及时申请名册注销的,原登记机关可主动注销其登记。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牵头指导,各行政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调解组织设立机构要充分发挥主体责任,确保名册登记、变更、注销申报及时有序。本制度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依据本《通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提升数字化水平。加大“浙里调解”数字化应用推广运用和迭代升级,做好与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各平台的贯通对接、数据流通共享,加强“浙里调解”数字化应用数据归集和维护管理,及时归集更新调解组织、人员信息和纠纷案件,推进解决各类调解数据归集难和纠纷类别模糊等问题,力争2024年底实现调解组织、人员信息和调解案件信息平台录入归集率达100%。

(三)推动统建共享。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机关登记的调解组织名册,通过官方网站或“浙里调解”数字化应用等载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同级人民法院,提高非诉解纷资源配置效率。调解组织名册一般每年公告一次,于每年一季度前完成。




浙江省司法厅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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