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23-01450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11-29 |
文 号 | 浙司〔2023〕113号 | 统一编号 | ZJSP11-2023-00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委托实施律师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职能范围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11-29 20:42
各市司法局:
为持续推进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切实优化律师行业服务管理领域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2019年委托市司法局行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行政许可部分职能的基础上,扩大委托实施事项。
一、扩大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行政许可等事项。
1.设立登记;
2.注销登记;
3.名称、章程(组织形式改变,注册资金、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发生变化)变更登记;
4.律师事务所因吸收合并变更章程、合伙协议。
以上事项不包含: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我省律师事务所到省外设立分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二)专(兼)职律师行政许可等事项。
1.申领执业证书;
2.注销执业证书。
以上事项不包含:港澳台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注销执业证书;我省律师事务所派驻、撤回派驻在省外分所执业律师,以及省外律师事务所派驻、撤回派驻在我省分所执业律师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跨省域调取律师资格、执业档案。
(三)公职、公司律师审批事项。
1.申领公职、公司律师证书;
2.变更公职、公司律师单位;
3.注销公职、公司律师证书。
以上事项不包含:公司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确认。
二、扩大委托实施时间
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已经提出申请尚未完成办理的,由省厅继续办理。
三、工作要求
各市司法局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在委托范围内以省厅名义行使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职权;要明确工作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强化工作保障,认真做好委托实施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确保质量和效率;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简政放权,参照本通知将本机关承担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初审职权,委托县(市、区)司法局行使,并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各地在委托事项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省厅将优化完善“律师在线”行政许可、审批操作流程;明确委托实施工作要求和标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协调解决委托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评估委托实施的效果;通过线上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委托实施工作的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许可、审批的,及时督促纠正;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将对委托的事项进行调整。
浙江省司法厅
2023年11月20日
信息来源:
相关链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委托实施律师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职能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