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2-00105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7-06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关于全面实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的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2-07-06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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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和目的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本《意见》是对这一规定的实施性举措和具体化规定;同时结合本省实践情况,深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工作改革,全面推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规范实施要求和方式等,改变原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的做法,更加便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深化减证便民。

二、适用对象

《意见》适用于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或者代为申请的近亲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事项,以及申请人有关信息能当场核实的情形,不需要承诺。

法定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事项,如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权益等;申请人有关信息能当场核实的情形,如能当场查验持有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证,以及持有其他有明确规定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特殊对象证明材料,或者通过信息共享查询能够查实其为符合规定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特殊对象等。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方式和流程。申请人在法律援助服务窗口现场或者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12348浙江法网等途径申请法律援助时,以填写和签署《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及诚信承诺书》(详见《意见》附件)的方式,依法如实说明申请人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等作出书面承诺。

(二)加强核查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政务大数据部门信息共享、电询函询、实地查询等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对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进行事中、事后核查,查验申请人填写、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对他人反映有关法律援助申请和受理审查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三)落实虚假承诺责任。经查实当事人以虚假承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依据法律援助法的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受援人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其虚假承诺的信息将被列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诚信承诺失信名单,并限制当事人再次以经济困难诚信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申请人填写和签署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以及核查情况,由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的重要材料,统一归入法律援助案卷。

五、解读机关

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方式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0571-56363282。

 


信息来源: 法律援助工作处

相关链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实施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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