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22-00104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7-06 |
文 号 | 浙司〔2022〕62号 | 统一编号 | ZJSP11-2022-00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实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的意见
- 发布日期: 2022-07-06 15:48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深入推进法律援助受理审查工作改革,完善减证便民举措,减轻群众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的负担,现就全面实施和规范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公民因经济困难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诉讼或非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与代理等形式法律援助的,依法采用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无需再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法律援助申请事项依法属于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事项,以及申请人相关信息能当场核实的,无需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因虚假承诺列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失信名单的,不适用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应当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二、实施方式
申请人在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时,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并对其填写、说明的情况及真实性、承担情况不实的后果等作出书面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对其填写、说明的经济困难状况等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进行审查。
三、工作流程
(一)告知。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时,法律援助机构告知(或网上明示)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方式和需提交的材料,并提供需填写和签署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及诚信承诺书》。
(二)填写经济困难状况。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及诚信承诺书》,说明本人及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等情况。现场办理的申请人无书写或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可按照其陈述代为填写并宣读承诺事项。
(三)申请人诚信承诺。申请人应当阅知承诺书内容,对填写内容真实性、接受核查监督以及虚假承诺法律后果等作出承诺,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及诚信承诺书》上签名、捺印。承诺书一般由申请人本人签署,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近亲属代为申请、签署的,其应当提交与申请人之间有代理权的证明材料。
(四)审查和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填写、说明的经济困难状况等内容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作出法律援助决定前,申请人撤回《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及诚信承诺书》的,视为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不予法律援助或视为撤回法律援助申请。
四、核查监督
(一)深入核查。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共享信息核查、实地调查、发函部门协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经济困难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
事后核查可以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对申请人填写、说明的情况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无法获得确切信息或者确实难以核实,但根据已知的事实或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知的,可以采信当事人承诺。
(二)问题调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在工作中知悉或接到实名举报等,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相关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五、信用管理
法律援助机构发现受援人虚假承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不予法律援助;已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终止法律援助。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
虚假承诺的信息列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失信名单。
六、其他要求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及诚信承诺书》以及核查的情况,作为法律援助案卷材料一并归档。
各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诚信承诺制的实施应用,制定落实推进方案,加强指导督促;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运用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站点等线下线上平台,加强诚信承诺制及应用的政策宣传,取得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支持和配合,为法律援助工作创造良好环境,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法律援助。
浙江省司法厅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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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关于全面实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的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