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17-00012 发布机构 省司法厅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5-04
文  号 浙司〔2017〕50号 统一编号 JSP11-2017-00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解读文件 政策解读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日期: 2017-05-04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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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的部署要求,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通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及时、有效、规范衔接,切实发挥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优势互补的综合调解优势,将矛盾和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全省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自愿合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调解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调解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便民利民。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以有利于彻底化解矛盾纠纷为出发点,整合人民调解组织与行政调解机关资源,规范矛盾纠纷的衔接和调处程序,避免当事人因衔接工作机制增加程序负担,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协调配合。行政机关既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专业优势和权威性,依法及时调处相应的矛盾纠纷,又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建立长效协作机制、个案协助机制、设立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等方式,加强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独特的民间性、自治性、社会性和深入群众的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衔接范围

对于下列范围的重大、复杂、疑难纠纷,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之间的衔接工作机制建设:

(一)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各类民事纠纷。重点是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使行政裁量权产生的各类行政争议。重点是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四、衔接方式

(一)邀请调解。对于依法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有关行政机关可以邀请当地人民调解组织指派人民调解员参与行政调解活动。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行政调解协议书。对于人民调解组织已经受理的重大或者社会影响广泛的民事纠纷,有关人民调解组织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行政机关联合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

(二)委托调解。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与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委托调解机制。对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进行调解登记后,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并征得人民调解组织同意后,出具委托调解函,由双方当事人执函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收到委托函后,及时指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反馈函,函告委托的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协议内容经审查认为自愿、合法的,出具行政调解协议书。

(三)移送调解。对于适合进行人民调解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进行调解登记后,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向其住所地、矛盾纠纷发生地等相关人民调解组织依法申请人民调解。行政机关办理移送手续后终结行政调解程序,由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受理。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人民调解反馈函,函告移送的行政机关。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自身工作实际,落实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互动的具体事项。在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可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牵头建立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对参与化解重大的行政争议或者社会影响广泛的民事纠纷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加强队伍建设。行政机关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专职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努力建设结构合理、优势互补、专兼结合的人民调解队伍。加强行政调解队伍与人民调解队伍的业务学习培训及交流活动的衔接互动,共同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制度建设。省、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共同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共同研究制定衔接互动的工作制度和规则;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集中分析矛盾纠纷发展态势,确定衔接工作的重点和方向,促进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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