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1-01559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11-08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修订情况解读

  • 发布日期: 2021-11-08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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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实际,我厅组织对《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规定》《规则》制定于2000年11月,执行以来对规范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活动,依法惩处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规定》和《规则》进行修订,主要基于三方面因素:一是随着今年7月15日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原《规定》和《规则》中的部分条款和内容已经不符合新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要求,2021年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时已将《规定》《规则》纳入修订计划;二是随着机构改革后司法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调整,需对原法制工作机构相关职能的承接处室加以明确;三是基于系统内执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和执法的实际需求。

二、修订过程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我厅在参考其他省(区、市)司法厅(局)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对原《规定》和《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向各市司法局、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体框架

《规定》和《规则》主要条款内容基本参照原文件进行修订。考虑到《规定》《规则》主要侧重于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处罚实施程序,因此对于行政处罚的一些通用要求和一般规定未作详细阐述。

(一)《规定》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分总体要求、管辖和回避、处罚程序、其他要求四部分。

总体要求部分,主要是将原文件中涉及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合并,补充了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要求,增加了本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职责规定,明确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监督指导工作要求。

管辖和回避部分,主要是进一步完善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和处理期限,补充了执法人员回避申请处理相关内容,增强可操作性。

处罚程序部分,主要是增加了使用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决定公开等有关工作要求的内容;完善了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及报请审批程序;并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修订了与新《行政处罚法》表述不一致的内容。

其他要求部分,主要是增加了行政处罚文书执行标准和案卷归档立卷的要求。

(二)《规则》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修订后的《规则》分总体要求、听证组织和参加人员、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听证会举行、其他要求五部分。

总体要求部分,主要是增加了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并明确了当事人、案件调查机构等本规则涉及部分称谓的含义。

听证组织和参加人员部分,主要是明确了听证组织机构,完善了听证组织人员回避申请处理的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完善了有关内容的表述。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部分,主要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完善了应告知听证权利的案件情形及听证申请的时间,并就部分内容表述进行了修订完善。

听证会举行部分,主要是增加了委托人参加听证的情形,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修改了相关内容的表述,明确了听证后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和送达的机构。

其他要求部分,主要是明确了修订后《规则》的实施期限,同时宣布废止原文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关于两个文件的体例。根据省人大法工委《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指引(试行) 》关于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宜采用条款形式表述的要求,修订后的《规定》和《规则》,使用一级标题和二级标题,替代了原文件“第*条”的表述。同时在内容分布上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部分时限的设定。如《规则》第(十三)项“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申请要求听证的,案件调查机构经核实后,应当批准其申请”中五日的规定,主要是根据新《行政处罚法》有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的规定进行修改。

(三)关于听证主持人的担任条件规定。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与《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对听证主持人回避申请的决定权有所不同,为在执行中统一相关规定内容,同时鉴于听证主持人在整个听证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综合考虑提出由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或由机关负责人指定的相关机构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此处“相关机构”主要指本机关执法监督机构或有执法权的非本案办理机构。

(四)关于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在原有处罚决定涉及较大数额罚款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基础上,新增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及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也应当进行听证的情形。我们在保留现有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了“没收个人三千以上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没收机构二万以上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也应告知听证权利的情形。

五、适用范围

在浙江省范围内适用。

六、解读机关

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571-87056375。

信息来源: 调研督查处

相关链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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