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1-01548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10-28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1-10-28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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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办法》自2014年试行以来,对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推进司法鉴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先后修订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下发了《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关于落实司法鉴定行业党建工作任务的指导意见》等对鉴定监督和管理作出新的要求和规定。随着司法鉴定工作不断发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办法》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新要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二、主要制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和《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等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突出党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引领作用

加大党建部分的评价内容和分值,依据司法部《关于落实司法鉴定行业党建工作任务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1〕8号)和中共浙江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司党〔2020〕74号)等文件要求,将党建责任、落实“三进”“四同步”要求、党组织建设和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等内容纳入评分标准。引导鉴定机构积极开展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引领作用,以党的建设促机构建设。

(二)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

通过对部分评分标准的调整,加大《意见》的贯彻力度,如干预鉴定活动记录和报告制度、制定司法鉴定人才培养规划、开展分级分类培训、规范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推行鉴定人执业承诺制度、设立鉴定机构法律顾问加强内部风险防控、浙江省司法鉴定统一受案管理平台案件登记管理等,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管理。

(三)明确鉴定人负责制的具体要求

鉴定人负责制要求鉴定意见必须以鉴定人个人名义作出,鉴定人接受委托后,从检材的提取、保管、检验、甄别等环节,都应由鉴定人根据鉴定的技术操作规范亲自、独立实施。新的评分标准进一步明确了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都要做到全程参与,切实防范和打击虚假鉴定等行为。

(四)强化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

结合我省近几年执业监管的实际,将鉴定机构不参加本年度能力验证或能力验证结果为“不通过”的项目达2项以上的;机构工作人员因执业受到2人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被行政处理5人次以上的两种情形认定为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鉴定机构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鉴定人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或者接受检查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鉴定机构擅自停业、歇业,在该年度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不具体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评价考核材料的等三种情况直接评为不合格,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票否决制度,推动鉴定机构规范执业活动,守住司法鉴定质量底线。

(五)内部管理评价工作职能下沉

本次修订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遵循“谁评价谁发布”,由市司法局在开展内部管理评价工作的同时,负责评价结果的公示和发布工作,真正做到让看得见的管得到、管得好。

(六)增强内部管理评价结果运用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鉴定机构,要求市司法局要加强监管,并对下一年度增加对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抽查频次和比例。

四、适用对象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

五、其他

本解读无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内容。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571-87054403。

信息来源: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相关链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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