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21-01547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10-28 |
文 号 | 浙司〔2021〕100号 | 统一编号 | ZJSP11-2021-00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1-10-28 10:57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22日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和《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经浙江省司法厅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
二、评价内容
本办法所称内部管理评价,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情况按年度进行定期检查并作出评价的活动。具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见附件《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
三、评价标准
对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实行“基准分+加分”制,其中评价基准分总分为100分。评价单位对照《评价细则》逐项打分,基准分实行扣分法,除标注“可倒扣分”的以外,每项分数扣完为止。其中,鉴定机构发现本单位鉴定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或线索,并报市司法局查证属实的,可视情减少或免予扣分。鉴定机构可按照加分条件申请加分,加分以附加分形式体现,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加分总分不得超过10分。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至90分为合格,60分(含)至75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度内评为优秀等次的鉴定机构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机构总数的20%。
本年度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评价后基准分未达90分的;(二)机构因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2次以上行业处分的;(三)机构工作人员因不良执业行为受到2人次以上行政处罚的(2名及以上鉴定人因同一案件受到处罚的算1件)、3人次以上行业处分的(2名及以上鉴定人因同一案件受到处分的算1件),或按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被行政机关进行相应处理5人次以上的;(四)鉴定机构不参加本年度能力验证或能力验证结果有“不通过”项目的;(五)鉴定机构因管理不善、鉴定人因执业不规范等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等行为;(六)被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罚的。
年度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为不合格等次:(一)鉴定机构受到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行政处罚的;(二)鉴定机构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三)鉴定机构所属鉴定人因违法执业被撤销登记的;(四)鉴定机构鉴定人或鉴定人助理因违法执业或违法从事鉴定辅助业务受到刑事处罚的;(五)鉴定机构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鉴定人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或者接受检查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六)鉴定机构擅自停业、歇业,在该年度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不具体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七)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评价考核材料的。
四、评价方式
(一)自查自评。鉴定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对本机构鉴定人、鉴定人助理的年度执业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本机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考核自评表报送市司法局。
(二)管理评价。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当地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情况评价工作,评价应当根据不同的评价内容,分别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账、现场查验、抽查案卷、个别谈话、座谈交流、走访有关单位等方式,对鉴定机构的相关执业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并对照具体评价项目和评价标准,采用分项赋分的方法计算评价得分。各地评价工作应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
五、评价公示
评价等次评定后,市司法局应当将评价结果在浙江司法鉴定综合管理平台上公示并告知被评价对象,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鉴定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市司法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司法局完成年度评价工作后,通过通报方式公开通报本地区的评价情况,并存入鉴定机构诚信档案。同时将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及鉴定机构年度评价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省司法厅可以根据需要对评查情况进行抽查。
六、结果运用
(一)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鉴定机构,由市司法局予以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参加全省评先评优活动。
(二)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鉴定机构,要在评价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司法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鉴定机构,要在评价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司法局报送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市司法局应加强对鉴定机构整改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在下一年度中增加对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抽查频次和比例。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年度内,该鉴定机构不得被推荐参加省市评先评优活动。
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负责对各市开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工作的指导、督办。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4〕7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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