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19-00003 发布机构 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9-06-28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浙江省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解读

  • 发布日期: 2019-06-28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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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9年3月14日,司法部发布《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将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和评定机制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通知要求,依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司发通〔2017〕33号)文件精神,充分借鉴首批试点地方的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律师业发展状况,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律师专业水平评价的基本原则、参评条件、评定程序和方式以及日常管理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了专业律师评价的方式、评定范围。律师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的方式,按专业评定专业律师。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专业律师的评定范围限定为刑事、婚姻家庭、公司、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律事务等9个专业。

(二)规定了专业律师应当在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方面同时符合《实施办法》的要求。一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是在规定年限内执业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三是参评律师应当符合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年限要求,并按照评价指标的规定,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市级律师协会对其专业能力考核。

(三)明确了专业律师评价分别由市级律师协会组织专业能力考核、省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律师评审。市级律师协会成立“律师专业水平考核委员会”考核参评律师的专业能力,委员会由各地市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专业人士组成,并规定了考核人员的禁止性条件和回避情形。省律师协会成立由本省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有关部门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评定专业律师。明确专业律师评价由省、市级律师协会分别组织进行,一方面方便律师参与,另一方面可减轻某一级协会的工作压力,确保专业律师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专业律师的日常管理,明确专业律师水平评定结果考评、专业律师评定撤销、专业律师称谓注销、违规处理等规定。其中,专业律师水平评定结果考评每三年一次,对已获评专业律师的,结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对其专业能力进行考核,并结合律师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等确定考评结果。

(五)明确了各专业领域的评定指标授权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对律师专业能力考核的标准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在考虑各专业领域的专业特点以及平衡性的基础上,授权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相应评价指标,并要求评价指标的修订须由律师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报省司法厅备案。

信息来源: 浙江省司法厅

相关链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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