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19-00005 发布机构 省司法厅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6-28
文  号 浙司〔2019〕86号 统一编号 ZJSP11-2019-0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解读文件 政策解读

浙江省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 2019-06-28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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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提高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等原则,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方法和程序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全面、准确、客观反映律师专业水平。

第三条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的方式,按专业评定专业律师。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

第四条  专业律师的评定范围限定为刑事、婚姻家庭、公司、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律事务等9个专业。评定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

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

已获得2个专业律师称谓的,可以在申请注销其中1个或者2个后,申报其他专业的专业律师,但每名律师同时拥有的专业律师称谓不得超过2个。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参评律师应当在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方面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评审合格,方可被评定为专业律师。

参评律师在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方面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曾为或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成员的,经本人申请,可直接评定为该领域的专业律师;曾为或者现为省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成员的,经市级律师协会专业能力考核合格与本人申请,可直接评定为该领域的专业律师。

第六条  参评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七条  参评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在参评前5年内执业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

参评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的,应当在参评前3年内执业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一)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期间的;

(二)在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的。

第八条  参评律师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

曾经从事司法行政、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前述相关专业领域法律业务的时间,应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从事司法行政、审判、检察、立法的专业领域应与其申报的专业领域相一致。

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应满足每年至少承办1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条件。当年内未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律师业务、司法行政事务、审判事务、检察事务、立法事务的,视为当年在相关专业领域执业时间中断。相关专业领域执业时间中断的,应当重新计算执业时间。

第九条  参评律师应当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市级律师协会对其专业能力考核合格,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

第三章  专业能力考核

第十条  市级律师协会成立“律师专业水平考核委员会”,考核本市参评律师的专业能力。

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参评律师应当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市级律师协会提交反映其专业水平的材料,申请专业能力考核。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及时组织考核。

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时,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参评律师提供的材料涉及多个律师事务所的,应当由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党组织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参评律师应当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专业能力考核: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的证明材料;

(二)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参评律师的考核意见;

(四)所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所在律师事务所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应当提交由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行业党组织出具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考核采取书面考核的方式,考核内容分三部分,包括律师在申请考核时前3年的业务办理、专业贡献、奖励表彰,各部分比重分别为75%、15%、10%。

专业能力考核合格的,方可参评专业律师。

第十三条  专业水平考核委员会由各地市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

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将拟担任专业水平考核委员会成员的名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后,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业水平考核委员会成员:

(一)受过党纪处分或者行政(政纪)处分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信用惩戒的;

(三)年度考核有过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第十五条  专业水平考核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评律师有夫妻关系的;

(二)与参评律师有直系血亲关系的;

(三)与参评律师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四)与参评律师有近姻亲关系的;

(五)近3年内与参评律师有过同事关系的;

(六)与参评律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专业水平考核委员会成员发现有应予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由市级律师协会作出处理或者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评价公正性的,经市级律师协会认定,考核结果无效。

第十六条  经考核合格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将考核成绩及参评律师的考核材料一并报省律师协会。

经考核不合格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书面通知参评律师。

第十七条  参评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符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参评律师。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专业律师评定程序包括评审、公示、颁证等环节。

第十九条  省律师协会成立“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按照市级律师协会报送的考核成绩和程序,评定专业律师。

专业律师评定不作名额限制。

第二十条  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由本省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

省律师协会应当将拟担任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报省司法厅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受过党纪处分或者行政(政纪)处分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信用惩戒的;

(三)年度考核有过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第二十二条  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评律师有夫妻关系的;

(二)与参评律师有直系血亲关系的;

(三)与参评律师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四)与参评律师有近姻亲关系的;

(五)近3年内与参评律师有过同事关系的;

(六)与参评律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成员发现有应予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由省律师协会作出处理或者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评价公正性的,经省律师协会认定,评定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  省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组织评审本省专业律师。

评审采用个人陈述、专业面试、答辩、对参评律师的专业考核结果进行审议等方式,着重考察参评律师的品德、能力、业绩。

第二十四条  评审环节实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计分内容包含三部分,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专业考核成绩,各部分比重分别为10%、20%、70%。评审通过的最低分数线为80分。

第二十五条  评审通过的,由省律师协会进行公示。评审不通过的,省律师协会应当书面通知参评律师。

第二十六条  专业律师评定名单公示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对评定名单有异议的,可向省律师协会提出,并提交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律师协会向参评律师颁发专业律师证书,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专业律师评定结果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及时公开,方便社会、个人查询和选聘律师,作为有关部门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选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岗位职务,选拔培养律师行业领军人才,推荐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参考。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评价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律师评价不得向参评律师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公布可供下载的申报所需的表格、材料。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业律师每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结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省律师协会每3年对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进行考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优秀专业律师予以表彰。

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考评采用书面考评方式,由市级律师协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专业能力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结合律师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等确定考评结果。

考核的范围包括律师在3年内的业务办理、专业贡献、奖励表彰,满分100分,合格的最低分数线为75分。

第三十条  专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律师协会撤销其专业律师称谓,收回其原证书并公告:

(一)在提交材料、参加评审等阶段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信用惩戒的;

(三)年度考核未达到称职等次的;

(四)经考评已不符合原评定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  参评律师在提交材料、参加评审等阶段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由省律师协会撤销其专业律师称谓的,3年内不得再参加专业律师评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注销已有专业律师称谓的,应由专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通过市级律师协会向省律师协会提交申请材料。

省律师协会收到注销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收回其专业律师证书,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同时报省司法厅备案。

专业律师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其专业律师称谓由省律师协会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注销。

第三十三条  省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专业律师评定名单公示结束后,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当年所有专业律师的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领域根据其专业特点,在考虑平衡性的基础上,授权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相应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的修订须由省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年限”,是指参评律师参评时在相关专业已连续执业的年限。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在温州市、湖州市、金华市开展试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试点为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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