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18-00222 发布机构 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7-10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关于《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18-07-10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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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形势日益变幻,司法鉴定工作不断发展,管理体制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档案信息的利用需求日益增长,档案管理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浙江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形势要求,我省暂无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迫切需要制定该《办法》,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推进我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科学化、规范化和数字化管理,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管理水平的需要,从制度上解决档案工作与社会发展不适应问题,实现司法鉴定机构档案工作全覆盖,为此,我厅与省档案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征求省档案局、各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司法鉴定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印发执行。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本办法共7章、38条,主要涵盖适用范围、档案种类、人员职责,立卷、归档和接收,保管期限,库房管理,查阅和借调规定,鉴定、销毁和移交情形,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总和,包括在行政事务管理活动中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三)标准。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主要包括文书档案,业务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特种载体档案等。文书档案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等规定整理归档。科技档案按照《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等规定归档。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案卷格式》等规定归档。

(四)期限。

业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受理后是否出具鉴定意见书分类,出具鉴定意见书的,列为永久保管;没有出具鉴定意见书的,列为定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特种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十年和十年。各类档案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档案目录登记簿、接收登记簿、销毁登记簿、销毁批件、移交登记簿列为永久保管。

浙司〔2018〕85号.doc

信息来源: 办公室

相关链接: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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