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潘芳林送达浙司投〔2025〕221号投诉举报事项告知单的公告

  • 发布日期: 2025-08-27 16:33
  • 浏览次数:

潘芳林:

本机关于2025年8月5日收到你反映徐和平律师有关情况的来信。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8月18日作出《投诉举报事项告知单》(浙司投〔2025〕221号),主要内容为“对于你来信反映的投诉事项,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经调查,已于2025年6月13日向你出具答复意见。如你有新的证据材料能够佐证徐和平律师涉嫌存在相关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可依法向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提交并申请重新调查处理。如你仍不服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答复意见,可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寻求救济。”并告知“如你没有新证据就同一内容再次投诉举报的,本机关将不再回复。”

本机关根据你来信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于2025年8月19日依法向你邮寄送达(EMS邮寄单号:1125718218174),但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于2025年8月22日被退件。2025年8月22日,本机关经办人与来信中载明的电话(138****5879)联系,该电话已停机。同日,本机关再次向你邮寄送达(EMS邮寄单号:1125718181374),但仍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于2025年8月26日被退件。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投诉举报事项告知单》(浙司投〔2025〕221号),你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至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11号领取(联系电话:0571—81052225),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该《投诉举报事项告知单》,可在投诉事项告知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投诉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司法厅         

2025年8月27日    

信息来源: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