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24-00033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4- 02- 18 |
关于向金笑华送达浙司投〔2024〕18号投诉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 发布日期: 2024- 02- 18 14: 52
金笑华: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9日收到您要求撤销虚假公证书的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投诉事项告知书》(浙司投〔2024〕18号),主要内容为“根据《司法部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8号)规定,‘2006年3月1日以前出具的公证书,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或者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于3月1日以后提出行政申诉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告知申诉人按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向公证处提出复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您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或者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可以按照上述途径寻求救济”。并告知“今后对您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本机关将不再重复处理和回复”。
本机关根据您来信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于2024年1月29日依法向您邮寄送达(EMS邮寄单号:1136884432648),但因收件人拒收于2024年2月2日被退件。2024年2月2日,本机关经办人与来信中载明的电话(137****382)联系,该电话使用人称非您本人。同日,本机关委托温州市司法局送达文书,温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按照您所留联系地址未能找到您。2024年2月5日,本机关再次向您邮寄送达(EMS邮寄单号:1136984985048),但因收件人拒收于2024年2月8日被退件。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向您公告送达《投诉事项告知书》(浙司投〔2024〕18号),您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至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11号领取(联系电话:0571—87054403),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您不服该《投诉事项告知书》,可在投诉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投诉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司法厅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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