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24-00109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4- 11- 22 |
关于向申请人邓婉秋送达浙政复〔2024〕7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 发布日期: 2024- 11- 22 16: 26
邓婉秋:
你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法第十一条列举了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情形。从你的申请材料反映并经与你电话联系确认,你要求杭州市人民政府履行的“严肃处理投诉案件经办人裘民军不作为”事项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内部监督职责。该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你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杭州市人民政府明显不具有直接处理消费者消费纠纷的法定职责,即使你曾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履职申请,杭州市人民政府是否处理及处理结果也不对你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你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且从你提交的材料看,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你举报投诉事项作出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如你不服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行为,应当以该局为被申请人,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
因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与身份证复印件中载明的住址一致,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根据该住址分别于2024年11月1日(EMS面单号:1258789304701,2024年11月5日退回)、2024年11月6日(EMS面单号:1258776472801,2024年11月14日退回)、2024年11月15日(EMS面单号:1258776505101,2024年11月21日退回)向你邮寄,均遭退回。同时,经办人员多次拨打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手机号码,均无人接听。
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告知书》(浙政复〔2024〕730号),你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杭州市省府路11号领取(联系电话:0571-88307877),逾期将视为送达。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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