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完成修改

  • 发布日期: 2022-08-05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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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决定(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将我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的做法和经验通过立法加以固化,是对2012年制定的《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全面迭代升级。《条例》修改内容体现了以下几个亮点:

1.创新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机制。2020年“6.13”事故发生后,我省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评价,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和驾驶人员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条例》不仅将对危险货物运输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的措施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而且将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的经验推广到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

2.充分体现了道路运输数字化改革要求。一是《条例》要求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车辆、驾驶人员、订单、乘客评价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二是《条例》明确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按照规定将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和从业人员、承运车辆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三是《条例》规定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农村客运车辆、客运出租车、冷藏保鲜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接入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四是《条例》明确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站(场)内经营者、进出站车辆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在货运车辆主要出入口、停车场、货物受理区域等业务操作场所安装并使用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3.加强了“互联网+道路运输”新业态的监管。《条例》将定制客运、网约出租车客运纳入调整范围,并创新监管方式。明确了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当随车安装用于识别旅客身份信息的终端设备,配备便携式安全检查设备的监管要求。对于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对驾驶人员和车辆资质进行审核并定期核验、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与平台指派的车辆、驾驶人员不一致的、未按规定上传相关信息的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停业整顿、给予罚款外,还可由公安部门给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解决了过去仅靠罚款却纠正不了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尴尬局面。

4.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一是删除了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许可条件、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二是加强了对取消许可事项的监管,如在“放管服”改革中取消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但需坚持“放管结合”,《条例》明确了驾校对聘用教练员的管理要求如“不得聘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十二分记录、有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同责以上事故记录的人员担任教练员”等。三是《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电话召车系统,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出租车电话召车服务号码,为老年人、残疾人等道路候车困难群体和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召车提供便利。

5.有效填补了道路运输监管漏洞。一是《条例》明确了从事跨省、地级市市域的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包车合同,由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当次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同时,《条例》规定了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持包车合同、未按规定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法律责任。二是《条例》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责任,解决了长期以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只有禁止性规定,而无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三是《条例》规定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申请相应许可事项。该规定将避免出现长期以来存在当事人被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后立即申请新的许可的不严肃情形。四是《条例》明确了承租人对租赁汽车的管理责任,车辆承租人应当对租用车辆和驾驶人员承担管理职责,驾驶人员在车辆租赁期间利用租赁车辆违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信息来源: 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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