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探索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领域立法

  • 发布日期: 2022-11-25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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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发生深刻变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面临更大挑战。绍兴市针对该领域现实问题,制定出台《绍兴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办法》,从三方面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协调监督有关要求落实不到位。2016年我省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的指导意见》,但建立“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以及明确“办事机构”等要求并未完全落实。

(二)执法协调监督主体不明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分别将执法协调的职责赋予司法行政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主体不明,相关职责边界也不够清晰。

(三)乡镇执法监督推进不顺畅。在乡镇层级,司法所接受司法局、乡镇政府“双重领导”,且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在案件移送、赋权执法等方面的权责不够清晰,给开展乡镇执法监督造成不便。

二、绍兴市的思路和方案

(一)完善协调机制。将协调工作分为行政执法职责争议协调、联合执法协调、执法机关协作以及执法与立法司法普法衔接等四个部分,并对职责争议协调处理程序、联合执法发起情形、重大执法事项协调制度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

(二)明确部门职责。明确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具体工作,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负责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联合执法、重大事项协调等行政执法协调工作。

(三)统筹监督力量。规定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统筹辖区内执法监督力量,以司法所执法监督人员异地监督为主,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监督,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信息来源: 绍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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