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2-00175 发布机构 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 1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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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57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2- 11- 10 15: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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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委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法律援助体系的建议》(第57号提案)收悉,你们的建议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具有积极意义。经研究并结合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法援惠民生”品牌活动,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和农民工、老弱病残、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7年至2021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5.67万件,解答法律咨询258.86万人次,办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案件21.25万件。

(一)聚焦“应援尽援”,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一是不断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援助事项范围外,我省将农民工劳动合同纠纷、各类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伪劣种子和污染造成的农业损害、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共权益等与民生密切相关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对特定人群还不设事项范围限制。加强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的衔接,为受援人提供更多专业服务。二是逐步降低申请门槛。将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在设区市全域内按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县(市、区)确定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对农民工等人群和事项的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三是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会同公检法各部门先后出台文件,加强工作衔接和协作,深入推进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工作,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维护司法公正发挥积极作用。

(二)聚焦“应援便援”,不断完善法律援助便民举措。深化法律援助“最多跑一次”改革,努力为群众提供及时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取消经济困难证明,通过全省政务信息共享查询以及推行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二是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和工作站点建设,实现省市县乡村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全覆盖,在村(社区)通过村(社区)法律顾问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方便群众就近就便获取法律帮助。三是构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网络平台和热线平台,浙江省法律援助统一服务平台与浙江政务服务网、12348浙江法网、浙里办APP、人工智能自助机、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等平台贯通,实现线上线下全时空、全领域覆盖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网络。优化12348法律服务热线服务、运营、管理、监督工作,推进7*24小时法律咨询服务,方便群众随时随地得到专业法律帮助。四是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改革,出台《关于推进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工作改革的指导意见》,聚焦法律援助痛点难点堵点,推行法律援助全域通办、容缺受理、基层代办申请、主办责任制、异地协作调配机制等便民服务措施,群众获取法律援助服务更加便捷。

(三)聚焦“应援优援”,不断提升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将案件质量作为法律援助的首要任务加以落实,在司法部每年的案件抽查评估中,我省案件质量始终处于全国第一梯队。近两年,全省申请人对法律援助审查满意率在98%以上、受援人对案件承办满意率在93%以上。一是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指导监督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案件承办人员学标准、知标准、守标准、用标准。二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服务平台监管、庭审旁听和法官意见征询、受援人满意度评价与回访、电子案卷结案审核、案件质量评估等“五位一体”的质量监管体系,实行承办案件全过程网上监控。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评分标准,每年组织评估专家对案件进行抽评、通报;部分地区实行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异化补贴发放机制。三是组建专业法律援助律师团队,根据律师专业特长、执业年限、工作经历,分类组建刑事、民事、行政、劳动、未成年人等法律援助律师资源库和专业团队,为受援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组建省市法律援助律师专家库,为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智力支持。

(四)强化国家责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保障水平。各级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重要民生事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人均经费保障在全国处于前列。2020年省财政厅会同我厅重新制定了《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案件补贴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并明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案件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每年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补助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2018年设立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通过基金会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资金,实施法律援助项目。

二、对提案相关建议的答复

尽管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许多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对标我省“两个先行”,还存在不少短板,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颁布实施,对新时代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及建议,很有针对性和启发性,解决好这些问题和短板是完善我省法律援助体系、推进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我们的应尽职责。

(一)关于“降低受援门槛,简化申请程序”的建议

首先,关于申请法律援助标准过高的问题。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具有扶弱济困兜底保障作用,经济困难是申请法律援助的基本条件。《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以“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目前,这一标准高于全国大部分省份的经济困难标准。我省是否继续适用这一标准,或者按提案中提出的“按照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经济困难标准,我们正在作进一步调研论证,在“两个先行”大背景下,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新需求,争取在省条例的修订中进一步科学明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其次,关于经济困难证明的问题。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我厅日前已制定“关于全面落实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制的意见”,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还可依法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及有关经济困难信息。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进我省“法律援助统一服务平台”的迭代升级,不断优化服务功能和信息共享,让群众能够享受更加便捷、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关于“有序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建议。我省在法律法规明确事项基础上,通过省两办文件明确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了法律援助事项补充事项范围;杭州市通过地方立法对法律援助事项不设范围限制,只要是经济困难群众需要法律服务的都可申请法律援助。在刑事领域,在全面推进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我厅会同省检察院、省律师协会开展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一些地方还探索将行政诉讼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总体来说,我省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广度和案件办理数量在全国是走在前列的。下一步,我厅将根据群众的需求和财政保障能力作深入研究,将更多的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民生事项、涉及群众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力事项和社会治理领域的重点事项纳入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三)关于“完善法律援助派案制度”的建议。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力军,具有法律援助的法定义务。一直以来,我们积极鼓励和动员律师加入法律援助律师库,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公益法律服务。目前,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中心共有入库法律援助律师1.7万人,法律援助案件分派以入库人员作为优先考虑对象。根据援助律师办理案件指派规则,法律援助机构在指派案件中,一般能根据案件性质、受援人意愿合理确定承办人员。下一步,我们在推进数字化改革工作中,研究谋划“浙江省法律援助统一服务平台”的法律援助律师指派智能识别模块,利用大数据应用技术自动识别并推荐匹配律师,提高案件指派的匹配度、精准度。对同一案件不同诉讼阶段,将尽量指派熟悉案情的同一律师承办,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同时,完善跨区域调配、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志愿库建设,推动服务资源异地调配,促进法律援助资源均衡化。

(四)关于“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我省当前经济发展状况,目前法律援助经费补贴按律师办案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来确定,现阶段还不具备按照市场价格标准进行补贴的条件。一方面,履行法律援助是律师的法定义务,我们将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不因补贴标准的因素影响服务质量;另一方面,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责任,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全额经费保障,根据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落实法律援助经费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完善补贴方式,推进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化补贴发放机制建设,调动律师积极性,提高财政经费使用绩效。

(五)关于“将司法救助纳入法律援助体系”的建议。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民事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是不同的制度,其实施主体、对象、程序、方式、救济标准等都有所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社会救助的人员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法律援助律师可积极帮助其向相关部门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在实施司法救助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引导和帮助其联系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对符合司法救助情况的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司法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司法救助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进一步加大与公检法、民政等部门的工作对接和协作,在各自工作过程中,对符合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或法律援助的人员,协助、引导其申请相关救助或援助,给予困难群众、特定群体更多的法律温暖。

(六)关于“试点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援助服务代偿金,逐步推行法律援助异地服务机制”建议。财政资金是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有明确的规定。我省已将“法律援助服务”列入了政府采购事项指导目录,也可以通过项目化方式向法律服务机构采购“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不同于可直接用代偿金购买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者和服务对象都有特定条件要求、程序规定,需要对法律援助对象、事项、经济困难状况等进行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才能指派律师办理,财政经费才能开支。提案提出的“代偿金”设想是前沿性问题,需要作深入理论研究,目前还不具备实施的现实条件。我们将进一步通过法律援助全域通办、法律援助点援制、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法律援助项目承接等机制和方式,推进优质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的共享。

非常感谢贵委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贵委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我们将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修订和有关工作部署中予以认真研究吸收。敬请继续关注、支持我省的法律援助事业,我们将不断改进工作,推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助力浙江“两个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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