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 发布日期: 2021-08-05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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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立法背景

丽水是浙西南革命老区所在地,是全省唯一所有县(市、区)都是革命老根据地县的地级市,有着较丰富的革命遗址资源。这些革命遗址作为丽水市宝贵财富,是弘扬革命传统和革命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生动教材,但据党史研究机构调查,丽水全市现有的533处革命遗址中只有86处为文物,绝大多数为非文物,一定程度上存在保护资金不足、保护制度不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因此,开展革命遗址保护立法,是加强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现实需要,也是加强党史学习教育、传承革命文化、弘扬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的内在要求,可以为丽水市红绿融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2020年1月,丽水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作为2020年立法项目,并成立立法起草领导小组,由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作为法规案提请主体,市委党史研究室具体负责起草。11月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条例》草案。随后,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还带队赴部分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实地走访相关革命遗址,召开部门座谈会、立法协商座谈会、立法专家论证会等。值得一提的是,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法工委“边调研、边起草、边研究、边修改”,在革命遗址集中的村镇设立5处动态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遂昌王村口、龙泉住龙等地开展多轮调研,摸清各地红色资源保护状况,对立法中涉及的革命遗址焦点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针对《条例》草案先后召开各类座谈会20余场,征集意见、建议2500余条。2021年5月3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满票表决通过。2021年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通过了该部法规。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计六章三十八条,分为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确立了以“保护为主、统筹管理、合理利用”为原则,其中对革命遗址的普查与专项调查、认定程序、保护名录设置以及保护标志设置,红色文化名村、名乡(镇)的设立及相关支持,保护管理人制度、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规划、具体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从实体和精神层面,围绕拓展革命遗址利用途径、提升展示水平、创新传播方式等进行引导。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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