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09-00072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8-31 |
文 号 | 浙府法函〔2009〕99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如何对城市人行道界定的请示》的复函
- 发布日期: 2021-08-31 10:29
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你局《关于如何对城市人行道界定的请示》(湖城法[2009]1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城市人行道”,可以理解为城市市区内除按城市规划建设实施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有标志标明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和公共停车场、点以外的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包括:一、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二、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三、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信息来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