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03-00050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日期 | 2021-08-31 |
文 号 | 浙府法发〔2003〕23号 | 统一编号 | - |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嘉兴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 发布日期: 2021-08-31 10:24
嘉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核准嘉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嘉政函〔2003〕21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03〕70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经论证修改后重新上报的《嘉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方案》,请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如有调整或扩大,应有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变动。有关机构、编制、职能的确定,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二、根据省政府批复精神和经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你市要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处理好实施行政处罚与实施行政许可的关系、行政执法与行政层级监督的关系以及财政经费保障问题,严格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集中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所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法律知识培训,通过全省统一的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未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规定,实施城市的政府法制机构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职责。市政府应当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以及省编委的要求,规范政府法制办的机构设置,加强人员力量。市政府法制办要充分发挥本级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加强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四、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集中行驶行政处罚的机关在工作运转六个月后,应将实施工作情况报省政府法制办。
二〇〇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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