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13-00061 发布机构 省司法厅
有效性 失效 公开日期 2021-08-26
文  号 浙司〔2013〕1号 统一编号 -

关于在全省开展“保民生 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的意见

  • 发布日期: 2021-08-26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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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成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职能优势,现就2013年在全省部署开展“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既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直接以服务民生为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的民生工程。党的十八大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开展“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是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实践,是司法行政系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行动的 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巩固和发扬“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成果,把开展行动作为服务困难群众的有力抓手,推动全省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准确把握开展“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困难群众满意为标准,以巩固和发扬创先争优年活动取得的成果为着力点,坚持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着力强化宗旨意识,转变机关作风,密切群众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服务设施,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各地通过开展“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要实现法律援助的服务覆盖有新扩展,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有新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数量有新增长,法律援助的服务措施有新亮点,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有新提升,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取得新成效。

三、始终突出开展“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的重点内容

“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适时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补充事项范围,适应困难群众民生需求,逐步将涉及基本民生问题但又不属于现有规定的事项纳入援助范围。进一步降低门槛,逐步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从低保群体拓展至低收入和较低收入群体。认真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按照司法部和省厅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与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衔接工作机制和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全省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完善便民服务网络。进一步加强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加大困难群众比较集中行业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站力度,在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积极会同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部门,在村居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开设法律援助窗口,推进法律援助站点建设。继续运用网络系统开展远程法律援助服务,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站点的作用,为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更多便利。结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设施,争取使全省法律援助中心临街一楼接待窗口建成率达到97%以上,窗口无障碍通道建成率达到90%以上。

(三)突出重点服务对象。进一步加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困难和特殊群体的专项法律援助工作。加大工伤、就业、劳动报酬、赡养抚养、生活和医疗保障等群众最直接最关心维权事项的法律援助力度。结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妇女节、劳动节、儿童节、老年节等特殊节日和时段,集中开展专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活动。认真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民工讨薪”专项行动,为创建“无欠薪浙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四)提高服务和办案质量。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质量提升年”活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按照创建标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积极争创“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窗口)”。全面推行法律援助案件点援制,认真落实听庭、回访等制度。年办案量在300件以下的单位,每年听庭不少于12件,回访不少于20件;年办案量在300件以上的单位,每年听庭不少于24件,回访不少于40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试行案件办理签约制,将法律援助案件更多地委托给管理规范、工作负责、办案认真、效果良好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建立案件质量定期分析、评估和奖惩制度,定期向法律援助办案单位通报评估结果,对服务好、质量高的予以表彰,对服务差、办案质量差的予以批评,并与执业证年审挂钩。建立案件跟踪负责制,对重要案件的质量和进程实行全程监控、专人负责、及时通报。认真落实《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管理办法》,不断提高案卷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建立法律援助周转救助金制度。继续完善和创新各种便民措施,畅通服务绿色通道,倡导和推行以非诉讼方式维护群众权益,推动援调对接。积极探索和总结司法鉴定和公证行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经验做法,进一步便利群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五)推进长效机制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把成功经验、有效做法固定下来,形成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在对工作总结和规律性认识、把握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经济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省厅年内拟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有关加强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六)加强法律援助宣传。进一步重视加强对困难群众依法维权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根据受援对象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较弱、维权渠道不畅等特点,加大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将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列入“六五”普法规划,结合“法律六进”活动,让法律援助深入田间村头,深入车间厂区,深入工地现场,深入日常生活。积极运用手机、网络、微博等现代通讯工具和传媒,加强对年轻人的法律援助宣传。要将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受案范围、受理条件、申请程序、联系方式等公之于众,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深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依靠法律援助,在遇到问题和受到不法侵害时,首先想到依法维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求助。

四、切实加强对“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将“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作为2013年的重点工作来抓好落实,做到思想重视,组织落实,措施得力。要认真研究当前经济社会条件下困难群众法律上的新问题和对法律援助的新需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扎实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要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力量,加强与民政、公安、人力社保及工、青、妇、老龄、残联等职能部门的合作联动,增强行动合力,提高社会效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各种专项法律援助服务团队,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专业、更加贴心的法律援助服务。要加大工作宣传,重点宣传行动的重要意义、重要举措和在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典型事迹,为行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相关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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