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13-00060 发布机构 省司法厅
有效性 失效 公开日期 2021-08-26
文  号 浙司〔2013〕40号 统一编号 -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日期: 2021-08-26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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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妇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加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

广大妇女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依法保护妇女权益,使妇女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和平等的法律资源,不仅关系到每个妇女、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是衡量我国法治状况的重要尺度,直接体现我国的政治文明水平。多年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把妇女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共同努力,积极为经济困难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种种因素,妇女总体上还处于弱势地位,在家庭生活、社会工作、学习教育等方面受到的不良侵害仍然较多,广大妇女对法律援助维权的需求不断增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要站在促进社会和谐和保障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解决涉及妇女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把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实现好,使广大妇女更加充分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提高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降低申请门槛,逐步将妇女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从低保群体拓展至低收入和较低收入群体;扩大案件范围,将家庭暴力和土地承包补偿费、宅基地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逐步纳入到受理范围。经费和服务力量充足的地方,可以进一步将受理范围扩展至各种案件类型。

(二)进一步发挥站点作用。加强妇联和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充分发挥工作站“接地气、占先机”的优势,积极开展受理初审、法律咨询等工作,及时引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妇女获得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乡镇妇联或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中设立妇女法律援助联络员,为基层妇女寻求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更便捷的帮助。

(三)进一步完善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对困难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为有特殊困难的妇女提供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申请等服务;完善设施,不断扩大法律援助中心临街一楼接待窗口建成率和无障碍通道建成率,尽快实现全覆盖;完善咨询服务,通过加强人员培训、专线升级和分区落地,提升“12348”法律咨询专线的服务能力。

(四)进一步优化服务方式。加强对维权事项类型、特点、规律、发生因素和主要人群等内容的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对妇女的法律援助工作,既要考虑解决实际问题,又要有利于当事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着力提高服务的有效性。根据妇女维权案件中婚姻家庭矛盾占多数的特点,注重综合运用咨询、宣教、调解、诉讼和非诉讼代理等方式解决问题。

(五)进一步推动质量提升。改进案件指派方式,指派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为妇女提供援助,对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实施点援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服务律师志愿团。规范法律援助各类事项办理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促进妇女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开展;选择有代表性的妇女维权案件进行听庭和回访,评选优秀案例,促进提高妇女维权案件的办案质量。

(六)进一步做好舆情分析。加强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提高妇女维权舆情的研判能力。各级妇联要在工作中及时了解和分析妇女权益保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形成工作新思路、提出新措施打下良好基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咨询、办案过程中,要注重收集、上报妇女维权方面的重大信息,建立“收集、研判、处置、服务”四位一体的舆情工作机制,更好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广泛宣传,着力增强妇女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援助知晓率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针对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法律援助的性质、受案范围、申请及办理程序等内容,宣传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及联络员的职责和联系方式,让广大妇女了解通过法律援助维权的基本途径。各级司法行政要将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六五”普法规划,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宣传妇女维权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各级妇联组织要根据妇女维权中出现的常见问题,组织编写系列法制宣传资料发放广大妇女。通过宣传,使广大妇女在需要维权时能首先想到向司法行政机关、妇联组织寻求帮助和法律援助。

四、通力协作,加强对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要把妇女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联系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部门联络和协同动作,抓好各项部署和措施的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法律援助总体规划和部署,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法律援助机构要优先办理妇女法律援助案件,加强对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指导,将工作站人员和联络员纳入业务培训计划。各级妇联组织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按照工作需要配强配齐工作人员,落实相关工作条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难题。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省司法厅和省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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