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07-00046 | 发布机构 | 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8-26 |
文 号 | 浙司〔2007〕263号 | 统一编号 | -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1-08-26 16:04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提高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推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现就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县级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村(居)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村(居)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在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导下开展工作。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应由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司法所人员兼任。
二、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统一名称为“xx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xx乡(镇、街道)工作站”。
三、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二)解答公众法律咨询,为困难群众代拟法律文书;
(三)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向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报批;
(四)了解和掌握基层法律援助信息,指导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
(五)接受和完成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放置一些法律援助服务指南或法律援助便民联系卡等便民资料,告知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受案范围、工作流程和联系电话,便于困难群众了解和掌握法律援助相关事项。
五、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对于咨询内容比较复杂或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期答复。对于确实无法准确答复的,建议其拨打“12348”法律服务专线咨询。具备代书能力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给予代书。
对于行动不便的年老、残疾等受援人应提供上门服务。
做好来电、来信、来访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来电、来信、来访基本情况、咨询内容、答复内容或处理意见等,建立健全台帐。
六、公民向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予以登记,并按规定对受案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及相关的案件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帮助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向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报批。对于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材料。
对于经初审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申请人若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告知其直接向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公民法律援助申请;不得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财物;不得泄漏当事人的隐私或其他个人信息。
八、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向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报送统计报表、工作简报和信息。
十、对于法律援助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浙江省司法厅
200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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