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17-00333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8-25
文  号 浙府法发〔2017〕38号

关于宁波市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批复

  • 发布日期: 2021-08-25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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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宁波市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请示》(甬政〔2017〕95号)悉。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宁波市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请你市抓紧组织实施,协同推进市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健全便捷、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二、你市要将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完善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制度,引导申请人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配齐配强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要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调查、听证、专家参与等审理力度,推进“阳光复议”工作,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加强与有关法院的沟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依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要加强行政复议普法工作,通过申请权告知引导、案件审理、法律文书说理、典型案例宣传等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普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省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宁波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指导和配合,支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和集中后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宁波市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2017年12月25日


宁波市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措施。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及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的总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法治浙江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力量、健全行政复议机制为重点,以落实行政复议责任、强化行政复议保障为支撑,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切实增强行政复议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实施。在行政复议法的框架内,对行政复议职责和资源进行整合,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纠错功能,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运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2.坚持便民高效。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正当程序与便捷高效相结合,注重精简效能统一,调整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突出行政复议便民、高效、专业的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3.坚持改革创新。立足我市实际,科学把握改革时序,做到体制改革先行、机制完善和能力提升逐步跟进,确保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不断创新推进、取得实效。

4.坚持同步推进。市、县(市、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同时启动,同步推进,确保在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的同时,行政复议整体工作得到最大优化。

(三)主要目标。

2017年,市、县(市、区)同步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其中2017年12月底前,市、县(市、区)行政复议局挂牌成立。2018年,全市全面推进并基本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做到一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以“一个口子”对外,形成一支稳定、专业的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立较为完善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努力推进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使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主要内容

(一)集中行政复议职责。

市、县(市、区)政府集中行政复议职责。对以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等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统一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由本级政府作出,加盖政府印章。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告知引导申请人向相关市、县(市、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申请人坚持向政府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应当及时转送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集中承办,并以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加盖部门印章。

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在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政府办公室增挂政府行政复议局牌子,负责承办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案件,集中承办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案件并承担相关行政应诉工作,办理以本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以本级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涉案行政行为有承办机关或机构的除外),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根据行政复议职权集中情况,充实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力量和能力建设,根据工作需要,所需编制通过盘活机构编制存量、优化人员编制资源配置、从划出行政复议职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相应划转行政编制等方式,在人员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改革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健全行政复议机制。

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建立行政复议申请引导、转送以及集中承办等工作机制。按照“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要求,优化行政复议工作流程,为当事人行使行政复议权利提供便利。健全和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依法受理与信访事项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协调配合机制。

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加大听证审理和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力度。坚持将协调、调解的理念贯穿于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探索专家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完善行政复议咨询专家法律意见制度。加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条件与公职律师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局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办案协商机制。加强行政行为依据的附带审查。

推进“阳光复议”工作。加大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力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依托宁波政务服务网,加强行政复议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

(四)督促落实行政复议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应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及时受理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局应向社会公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作用,督促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推动解决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行政机关应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准确及时提交证据材料,依法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反馈行政复议意见、建议落实情况。

强化行政复议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指导,依法纠正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等行为。加大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力度,定期通报行政复议工作开展和行政复议职责落实情况。做好典型行政复议案例选编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统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

(五)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保障。

落实行政复议接待、调解、听证等办案场所和行政复议办案有关装备。实地调查取证纳入公务用车保障范围。健全行政复议文书送达机制,实行专用邮寄方式。加强行政复议业务培训,推动培训常态化、制度化。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是我市深化法治宁波建设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宁波市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主体责任,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将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纳入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工作计划。宁波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市法制办、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相应成立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问题,确保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

在市、县(市、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好分工推进。市县两级法制办会同市县两级编办负责本地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的牵头组织实施,按要求做好行政复议职能、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工作措施,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行政复议人员录用配备、工作经费、办案设备、办公场所、公务车辆等的保障工作。在行政复议职责集中、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应确保政令畅通,妥善做好事项梳理、工作交接,确保无缝衔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支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和集中后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要加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工作,提升公众知晓率和信任度,营造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良好氛围。

(三)做好评估改进。

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机制调整、工作衔接情况复杂,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要及时评估改革工作的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相关的改进措施,遇到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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