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17-00327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8-25
文  号 浙府法发〔2017〕29号

关于湖州市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工作方案的批复

  • 发布日期: 2021-08-25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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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复湖州市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工作方案的请示》(湖政〔2017〕50号)悉。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湖州市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请你市抓紧组织实施,协同推进市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健全便捷、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二、你市要将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完善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制度,引导申请人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配齐配强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要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调查、听证、专家参与等审理力度,推进“阳光复议”工作,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加强与有关法院的沟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依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要加强行政复议普法工作,通过申请权告知引导、案件审理、法律文书说理、典型案例宣传等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普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省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湖州市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指导和配合,支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和集中后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湖州市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2017年12月7日


湖州市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要求,结合湖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及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的总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法治浙江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以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力量、健全行政复议机制为重点,以落实行政复议责任、强化行政复议保障为支撑,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全面提升行政复议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依法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实施。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框架内,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要求,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和资源,强化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纠错功能,规范行政机关权力运行,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二)坚持便民高效。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正当程序与便捷高效相结合,突出行政复议便民、高效、专业的优势,加大矛盾纠纷的协调化解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三)坚持集成创新。学习借鉴省内其他地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系统谋划改革举措,突出改革重点,把握关键环节,做到体制改革先行、机制完善和能力提升逐步跟进,确保改革不断创新推进、取得实效。

三、目标任务

2017年,基本完成市级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阶段性任务,有条件的县(区)同步推进改革;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阶段性任务。本次改革阶段性任务完成后,要做到一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以“一个口子”对外,形成一支稳定、专业的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立较为完善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努力推进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使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走在前列。

四、主要内容

(一)集中行政复议职责。对以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等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统一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加盖政府印章。

市、县(区)政府集中行政复议职责后,所属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引导申请人向相关市、县(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当事人坚持向政府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应当转送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集中承办,并以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加盖部门印章。

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强化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在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分别增挂“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或“X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牌子,负责承办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案件,集中承办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案件并承担相关行政应诉工作,办理以本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以本级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涉案行政行为有承办机关或机构的除外),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的监督指导等工作。

根据行政复议职责集中情况,充实和加强行政复议局工作力量,使其内设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规范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条件,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评价制度。

(三)健全行政复议机制。按照“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要求,做到一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以“一个口子”对外,为人民群众行使行政复议权利提供便利。

全面梳理行政决定格式文本,健全和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制度。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建立行政复议申请引导、转送及集中承办等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依法受理与信访事项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协调配合机制。

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对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或申请人对事实认定存在争议的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加大听证审理力度,对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影响较大、事实不清或法律关系复杂、适用依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全面推行行政复议咨询专家制度,充分发挥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专业性优势。

提升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推进“阳光复议”工作。从严把握行政复议中止适用范围,提升行政复议案件按期审结率。加强市、县(区)政府行政复议局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行政复议办案协商机制和反馈机制。坚持将协调、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力争案结事了。

(四)全面落实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及时受理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作用,督促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推动解决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准确及时提交证据材料,依法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反馈行政复议意见、建议落实情况。

强化行政复议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指导,依法纠正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等行为。加大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力度,定期通报行政复议工作开展和行政复议职责落实情况。做好典型行政复议案例选编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统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

(五)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保障。落实行政复议接待、调解、听证等办案场所和行政复议办案有关装备。实地调查取证纳入公务用车保障范围。健全行政复议文书送达机制,实行专用邮寄方式。加强行政复议业务培训,推动培训常态化、制度化。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五、实施步骤

市级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分作三个阶段性步骤进行:

(一)调研阶段(2017年7月—2017年8月)。市法制办会同市编办围绕行政复议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方向等进行调研,明确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措施,形成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决策。

(二)筹备阶段(2017年9月—2017年10月)。经市政府决策后,将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工作方案上报省政府批准。筹备部署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三)实施阶段(2017年11月开始)。设立相应机构,配备工作人员,配置场所、设备等硬件设施,建立行政复议申请引导、转送以及集中承办等工作机制,完成集中行政复议职责相关工作。畅通复议渠道,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程序办理,提高办案质量,并适时组织改革进展情况“回头看”,在总结中完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是省政府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市、县(区)政府都要成立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法制办、编办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县(区)法制办、编办共同牵头组织实施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按要求做好行政复议局职能、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财政局、机关事务局要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办公场所等的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及时做好行政复议事项梳理、工作交接等工作,全力支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和集中后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

(三)县(区)协同推进。有条件的县(区),要与市同步推进改革;2018年6月底前各县(区)要基本完成阶段性改革任务。各县(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工作方案原则上最迟于2017年12月底前上报市政府,经批复同意后正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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