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09-00065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21-08-25
文  号 浙府法发〔2009〕39号

关于烟草专卖案件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复函

  • 发布日期: 2021-08-25 20:40
  • 浏览次数:

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市县政府能否受理行政相对人不服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的请示》(温府法〔2009〕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9号)的规定,全国烟草专卖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市、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009年9月25日

信息来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