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12-00084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有效性 | 失效 | 公开日期 | 2021-08-25 |
文 号 | 浙府法发〔2012〕23号 |
关于对甬府法〔2012〕7号请示的复函
- 发布日期: 2021-08-25 20:28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我市以区政府名义土地登记发证引起行政复议有关主体问题的请示》(甬府法〔2012〕7号)悉。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并商省法院行政庭,现函复如下:
一、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调整前,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和撤县设区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土地登记颁证行为不服,应以区(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调整后,原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和撤县设区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重新换发的,申请人对原土地登记颁证行为不服,应以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函复。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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