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1999-00005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
有效性 | 失效 | 公开日期 | 2021-08-25 |
文 号 | 浙府法发〔1999〕53号 | 统一编号 | - |
关于行政复议受理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1-08-25 20:18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施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明显增多,从最近各地向省局请示和收到复议申请的情况看,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少。为及时、正确地受理复议案件,履行政府的复议职责,做好我省的行政复议工作,经研究,在国务院没有正式作出规定之前,就复议受理中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供各地参照执行:
一、关于公安案件的受理问题
最近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有些规定与行政复议法规定不相一致,各地在受理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时,应以行政复议法为准。
二、关于劳动人事纠纷的受理问题
(一)涉及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由企业发放的劳动工资、待遇报酬等纠纷,属于劳动纠纷,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解决。
(二)涉及由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予受理。
(三)涉及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人事部门制定的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文件规定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向人事等部门申诉解决,并解释“红头文件”的含义和范围。
三、关于落实政策类案件是否受理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落实历史遗留的私房政策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诉。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落实人事政策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诉。
四、关于行政机关对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是否受理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涉及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发生的纠纷所作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予受理,并属复议前置。
(二)平等主体之间就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发生的侵权纠纷,行政机关对该侵权纠纷的处理最终涉及该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予受理,并属复议前置。
(三)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不涉及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只涉及一方已依法取得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被另一方侵害,依法请求行政机关制止和提出要求对方赔偿,行政机关就侵权行为是否发生、是否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等所作出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其他民事损害赔偿所作出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关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受理问题
(一)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单方撕毁合同等,与承包人发生纠纷,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涉及乡、镇政府等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手段干涉、解除农业承包合同,侵害承包人合法权益,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予受理。
六、关于复议受理期限问题
(一)涉及行政机关在1999年9月15日后至行政复议法生效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于1999年10月1日后在法定的60日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予受理。
(二)涉及行政机关在1999年9月15日之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于1999年10月1日后申请行政复议的,如申请之日在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的,复议机关应予受理。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信访、原行政机关等部门申诉的,信访、原行政机关等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末及时告知而耽误申诉人的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视为因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复议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机关或法定复议申请期限,致使当事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其申请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复议申请权、复议机关或法定申请期限时开始计算。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了当事人复议申请权、复议期限和复议机关,而当事人向其他无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由此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七、关于行政复议法生效前后受理的案件适用依据问题
行政复议法生效后受理的复议案件,一律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生效前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受理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法生效后尚未审结的,也一律依据行政复议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199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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