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16-00274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有效性 | 失效 | 公开日期 | 2021-08-25 |
文 号 | 浙府法函〔2016〕156号 |
关于不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行为复议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 发布日期: 2021-08-25 17:09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确定以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机关的请示悉。经研究,并商省法院,现函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既不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也不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来确定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不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确定行政复议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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