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 发布日期: 2021-08-10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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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0日,《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市实施的“美丽群岛、幸福养老”工程正逐步夯实居家养老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但基于我市老龄化比例持续走高及我市岛屿多且分散的特殊地理环境等现实情况,为缓解社会养老压力,优化养老服务管理体系,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置和运行水平,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破解居家养老难题。

二、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起草,经立项、调研、委托起草等重要环节,于2020年9月中旬将修改完善的《条例(草案)》报送市司法局进行立法审查。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立法起草的指导协调,并在立法审查工作中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网络听证,属全省首次,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高效收集社会各方立法建议。此外,市司法局还广泛征求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及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和市人大法制委意见,进一步论证完善《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司法局配合市人大相关专委对文本进行了反复修改,完成后续立法程序,并于2021 年6月23日经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给与保障、医养与康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对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体制和职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配置标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移交管理、用途保障和设施资源整合、政府服务供给、居家养老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医养与康养等内容作了规定。

为了厘清各级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责任边界,条例构建了具有我市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体系,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等主体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由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主要依托乡镇和社区,为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在居家养老服务领域中的作用,《条例》突出了乡(镇)街道和村(居)委的主体职责,对乡(镇)街道和村(居)委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同时解决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短缺困难,《条例》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在调整用途时,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还要求对老旧小区和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进行改造,加强老年人日常住行的基础保障。

为了促进健康养老,《条例》设医养与康养专章来推进和落实医养康发展,包括统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的融合发展,以及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与转型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和资源利用率较低的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康复护理机构等多项内容。

为了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条例》要求支持、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立行业协会,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并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管理,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外,《条例》主要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 舟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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