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 发布日期: 2021-07-07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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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改)》(以下简称《规定》)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并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立法背景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是宁波市民生领域的重要法规,自2006年12月正式施行以来,在加强宁波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宁波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原规定已难以适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存在一些亟需改进、破解的问题。

二、制定过程

根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市公安局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2020年4月13日将《宁波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修改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宁波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采用书面、座谈会等形式向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部分企业和政府立法联系点、立法志愿者征求了意见,并先后赴宁海县、海曙区、象山县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同时通过宁波司法行政网和宁波普法公众号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市公安局对文本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关于<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并完成后续立法程序。

三、主要内容

《规定》的本次修改,坚持有重点、有创新,着重解决突出问题,结合宁波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具体而言主要修正了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禁燃范围

为了回应全面禁燃的呼声,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并明确“具体范围的确定或者调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为了增加规定刚性,保证宁波大市内的政策统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机关单位应当在禁燃工作中带头,同时山林草原、高层建筑、商品交易市场作为防火难点,也应当禁燃烟花爆竹,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相关内容。

(二)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

为了应对不断增加的环保压力,参考国内其他一线二线城市相关法规,结合宁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第五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关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投诉举报和物业、庆典、殡仪服务企业的责任

为了保障普通群众在面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时举报投诉的权利,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为了加强对婚丧嫁娶等烟花爆竹出现的高频事项的监督,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物业、庆典、殡仪等相关企业应当对违法燃放行为予以劝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在收到物业、庆典、殡仪服务企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四)关于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违法经营本市公布的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没收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为了明确庆典、殡仪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第三款规定,因其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导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关于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为了提高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违法成本,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诚信社会体系,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应当记入有关单位、个人信用档案。

信息来源: 宁波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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