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高标准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取得明显成效

  • 发布日期: 2021-07-05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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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浙江省财政厅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极大提升了财政依法行政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一、加强学习,提升机关负责人对出庭应诉制度的认识

浙江省财政厅通过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领导班子学法、法治教育培训、系统督查指导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学习宣传。通过学习,在全省财政系统上下形成了一致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明确的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为了回应老百姓“告官要见官”的呼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既是对民众权益的重视,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更多的则是反映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观念的进步,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

二、建章立制,完善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地办理行政应诉案件,早在2006年,浙江省财政厅就制定《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程》,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根据新《行政诉讼法》要求,又对该制度进行了迭代完善,明确:凡发生行政诉讼案件,业务主办处室分管领导作为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前,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向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案件,针对案情及庭审可能遇到的问题,拟定开庭应诉提纲;对重大、复杂的应诉案件实行集体研究制度,拟定开庭应诉预案;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其他具有一定裁量权的案件,拟定调解预案。

三、压实责任,加强业务处室与法治机构分工配合

在办理行政应诉案件时,财政法治机构作为行政应诉工作的承办机构,具体组织协调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财政法治机构与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合理分工,及时组织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精心准备应诉策略与辩论提纲。涉及“共同被告”诉讼的,及时和其他共同被告做好衔接工作。在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基础上,明确由涉诉业务主办处室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代理律师共同作为案件代理人出庭应诉。发挥主办处室熟悉业务的长处和专业律师诉讼特长,相互配合,做好出庭应诉工作,确保应诉工作的高水准。同时通过业务主办处室出庭担任代理人,倒逼业务处室履行依法行政主体责任,提升财政履职合法性。

四、出庭出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效明显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关键在“关键少数”。浙江省财政厅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职责必须为”,不断提升应诉工作水平,行政机关负责人敢于出庭、善于出庭,让“告官能见官”“出庭又出声”,更好化解官民纠纷,推动行政诉讼定分止争,通过出庭应诉推动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2015年以来,浙江省财政厅27个行政诉讼案件全部胜诉,无一例败诉案件发生。

实践证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政府及行政机关领导对行政相对人的重视和尊重,展示了政府机关及其领导的良好形象;能更好了解案情和相对人的诉求,利于行政争议的协调解决;能更直观地了解行政执法、管理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行政执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推动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信息来源: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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