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 发布日期: 2021-07-02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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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 立法背景

近年来,宁波全民健身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不少工作走在全省前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如民众健身意识方面,参与全民健身的意愿有了较大提升,但是科学健身的知识还很欠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不足,离建成“中心城区10分钟健身圈”还有较大距离;社区及周边健身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健身服务保障有待加强等。为了增加公共体育设施供给,提升全民健身服务水平,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推动宁波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根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市体育局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2020年5月28日将《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宁波市司法局按照程序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还赴宁海县、海曙区、镇海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并举行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当地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体育社会组织、体育经营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等意见和建议。为了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会同市体育局、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充分利用“宁波普法”微信公众号、“甬派”APP及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问卷调查,共有6369名网民积极参与了问答。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市体育局对文本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并完成后续立法程序。

三、主要内容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主要对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设施规划与建设、设施维护与管理、活动组织与促进、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和体制机制建设,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全民健身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本市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支持体育社会组织成为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主体。

为了解决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供给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等公共体育设施,并利用公园、广场、河湖沿岸、城市道路等区域,建设和配置球类场地、健身步道、自行车道、健身器材等设施,保障公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

为了保护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正常运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体育设施,不得将公共体育设施用于与全民健身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为了普惠全民健身,提高民众健身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但是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减免。除特殊教育学校以外的公办中小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公办高等院校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开放,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参照公共体育设施的收费标准,收取必要的费用。

信息来源: 宁波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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