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 发布日期: 2021-04-06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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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为国内首部规范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上位法空白,为港口船舶污染物“海陆无缝交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立法背景

舟山市是港口城市,港口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舟山港口货物吞吐量约5.7亿吨,进出港域各类船舶约80万艘次,同时港口船舶污染物产生量达20万吨。港口内的生态环境和污染防治情况直接影响城市的品质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近年来,舟山市委市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港口污染物管理能力明显提升,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部门监管职责不明晰,污染物收集设施缺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针对上述问题,制定《条例》从制度层面明晰部门职责、严格全过程管控、完善监管体系尤为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过程

《条例》草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起草,于2020年3月中旬完成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规定,精心做好组织协调与审查修改工作,将《条例(送审稿)》多次向各县(区)、功能区管委会和市级各单位、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通过市司法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审查期间,多次举行立法协调会,对涉及部门职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并就重点领域的部门职责分工展开讨论形成共识。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历经十多次修改、论证、完善,最终形成《条例(草案)》提请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完成后续立法程序。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特色内容包括:一是关于分类管理。《条例》规定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要求,按照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有害液体物质污水分类提出不同的处置方式,并从船舶污染物源头管控的角度出发,明确对船舶防污装置的要求。二是关于转移处置。《条例》创设联单制度,进一步加强海事管理机构与港口、环保等部门的衔接,实行海事、环保、环卫等多部门联合监管,填补陆海交接这一薄弱环节,形成港口船舶污染物全过程全链条闭环管理;对船舶污染物产生、接收、运输、贮存、处置单位均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环节所涉单位应具备的能力、相应程序及措施。三是关于保障措施。根据目前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方面的短板,结合企业提出的实际需求和建议,《条例》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置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监控设施、信息公开、信息化建设、应急管理、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作了规定。四是关于法律责任。《条例》针对未按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不同情形和主体规定了相应罚则,填补了上位法空白;对渔业船舶未正常使用防污设备和器材,从事海上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的单位未依法备案,船舶在港口内使用焚烧炉等行为,也设定了罚则。

信息来源: 舟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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