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梅山湾海域管理办法》经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发布日期: 2021-03-16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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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市梅山湾海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宁波市政府第一百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梅山湾海域是由梅山水道及其水道上新建的南、北两座海塘构成的相对封闭的人工“静海”,海域面积9.63平方公里。该海域相关建设工程于2018年完工,并初步达到了“水清、岸绿、波宁、潮平”的目标,为梅山湾海域开发利用和500吨以下船舶避风锚泊创造了良好条件。由于梅山湾海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人工“静海”,其生态环境系统非常脆弱,滨海旅游和陆源、船舶污染等都可能对海域的生态环境带来重大威胁,旅游管理、海上交通安全、区域防洪排涝、船舶过往船闸(即通航建筑物)等管理任务十分繁重。因此,有必要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2020年规章立法计划》,2020年10月19日,宁波市北仑区政府和梅山湾管委会联合起草并向市政府报送《宁波市梅山湾海域管理办法》。宁波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先后将修订草案送审稿印发至区县(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征求书面意见;通过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区县(市)政府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组织召开由市级、北仑区、梅山湾管委会有关单位专题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根据收集到的各方意见,市司法局进行分析、研究,与北仑区政府和梅山湾管委会等部门进行多次协调,积极采纳外商投资企业、基层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并与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修订草案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共25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协调机制、污染防治、休闲旅游、防洪排涝、补充适用事项等内容。其特点是:

(一)明确管理范围,强化协调机制。根据本次立法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梅山湾海域保护、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对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了具体划分。同时针对梅山管委会不具有社会事务管理权的实际,为厘清北仑区有关部门与梅山管委会及其相关机构在梅山湾海域管理中的职责边界,明确北仑区人民政府与梅山管委会管理分工与各自职责,加强梅山湾海域相关行政机构执法协调,形成执法的最大合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本《办法》明确了北仑区政府与梅山管委会建立梅山湾海域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梅山湾海域生态保护、滨海旅游、安全生产、防汛抗洪、行政执法、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明确了市和北仑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生态保护、滨海旅游、安全生产、防汛抗洪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了相关街道陆源污染物防治、“三无”船舶治理、海上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责任。

(二)明确管理措施,强化污染防治。为持续保持梅山湾海域良好生态环境,《办法》明确了在梅山湾海域内的新建(改、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明确了梅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梅山湾海域水质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改善海域水质和生态环境,并将监测资料与市和有关区县(市)海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强化共管共治;北仑区、梅山管委会、有关街道要加强农村污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控制化肥、农药对水体的污染;梅山管委会应当加强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分类收集、分类转运设施建设,督促船舶不得违法排放各类废弃物,加强船舶污染防治。

(三)明确法律责任,强化安全管理。为规范、安全利用梅山湾海域,发展滨海旅游经济,《办法》明确了北仑区政府要将梅山湾海域旅游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梅山管委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梅山湾海域安全风险提示制度,设立海上休闲娱乐、垂钓、游泳等区域安全风险提示牌,核定公布海域内船舶、旅客的最大承载量;梅山管委会会同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划定海域内用于游乐活动的范围、设置明显的边界标志;明确船舶所有权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其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并列举明确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客运航线安全评估等六项义务。

(四)明确禁止行为,强化防洪排涝等安全管理。为保障海塘、船闸(即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有效发挥船舶避风、区域防洪排涝作用,《办法》明确了禁止在海塘及水闸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挖塘、采石取土、挖坑开沟、建坟建窑、建房、倾倒垃圾、废土等;禁止翻挖塘脚镇压层抛石和消浪防冲设施、毁坏护塘生物及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活动;要求梅山管委会要完善通航水域管理制度,按照船舶通航条件,合理规划航行和锚泊区域,设立助航、导航、桥梁防撞设施和标识,并进行定期扫测、清淤疏浚,保障通航安全;要求在梅山湾海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后公告;规定梅山湾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明确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在梅山湾海域内的各类船舶,或者进入锚地避风的船舶,应当在固定泊位或者指定锚地停泊;梅山湾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适时实施梅山湾海域水位调控,确保滞洪面积满足梅山水道两岸防洪排涝的需要。

(五)明确法律责任和补充适用事项

由于《办法》涉及的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均有法律、法规依据,所以《办法》第二十一条按照立法技术规范作了转致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梅山湾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作了适用政务处分的规定。根据梅山湾海域内常驻游艇占有一定比例,且交通运输部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实际,《办法》第二十三条作了适用交通运输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并对船舶、游艇的含义作了明确。

信息来源: 宁波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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