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1-01578 发布机构 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 12- 02
文  号 有 效 性
统一编号 解读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75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1- 12- 02 09: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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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题为《发挥仲裁在诉源治理中的分流作用,让仲裁为司法解忧》由我厅主办。经与省高院、省国资委会商,现提出办理意见如下:

我厅认为您的提案对我省仲裁事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厅领导高度重视提案办理,明确要求以办理提案为契机,加强工作调研和沟通,研究相关工作举措,进一步完善我省仲裁制度机制,充分发挥仲裁的优势和作用,更好地服务省域社会治理。

一、关于加大诉讼案件的仲裁分流力度

诉讼案件仲裁分流涉及诉讼和仲裁两个环节,经与省法院、省国资委会商,下一步将采取以下措施落实建议。一是加强仲裁在专业领域的诉源分流。人民法院将通过“示范审批、行业引流”的方式,推动建筑、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示范性合同,在纠纷解决方式中提高仲裁条款的适用率。二是多种途径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我厅将在12348浙江法网及各市级法网开设仲裁专区,宣传仲裁的制度优势、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并将加强仲裁法律制度宣传纳入省“八五”普法规划;全省各仲裁机构将制定提高仲裁影响力3年行动计划,通过法治体检、法律咨询、法律培训、仲裁论坛、编发资料、送法上门等多种形式,宣传仲裁制度的优势特点,引导市场主体了解仲裁、信任仲裁、选择仲裁。三是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内部资源融合。强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机构的横向贯通衔接,充分发挥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律师行业与仲裁行业的交流互动,促进律师事务所引导当事人订立仲裁条款;充分发挥省公证协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作用,在各级各类公证业务培训中,加入仲裁法律知识,强化公证和仲裁协同发展的理念,促进公证机构引导当事人订立仲裁条款。四是扩大仲裁在国有企业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适用率。继续推动企业贯彻《省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改进维权思路,积极运用仲裁等法律手段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在省国资委面向省属企业开展的各类法务培训中,增加仲裁方面法律法规的培训,邀请仲裁机构或高校专家为企业法律顾问讲授仲裁业务知识,引导企业在适当的案件中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纠纷,并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

二、关于探索建立“仲裁引入磋商机制”

我厅将深化与省法院就仲裁工作的衔接配合,指导仲裁机构建立健全与所在地法院的联络机制,探索由法院和仲裁机构签订工作协议,选择一定类型的民事案件,在法院立案之前由仲裁机构主动联络当事人进行一次磋商,考虑选择仲裁的可能性。

三、推进仲裁体制机制改革,提高仲裁公信力

(一)推进仲裁体制改革。2020年10月3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工作机制 全面发挥仲裁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对新时期进一步规范仲裁发展秩序,拓展仲裁服务领域,完善仲裁工作体制机制,提高仲裁公信力等作出新的部署和安排。稳妥推进仲裁委员会体制机制改革是今后仲裁工作的重要任务,当前,杭州仲裁委员会已完成改革,注销了执行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下一步,我厅将指导推进具备条件、有改革意愿的仲裁机构深化以扩大自主权、提高公信力为目标的改革,做实委员会非营利独立法人地位,激发内生动力。

(二)加强仲裁机构自身管理。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的原则,指导各仲裁委员会完善章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等内部运行机制和规则,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委员会实质作用;建立仲裁分权监督机制,在仲裁庭独立裁决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三级核阅制度、仲裁案件专家论证制度;探索建立类案裁判规则机制,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预期性,提高仲裁公信力。此外,我厅将研究制定《领导干部干预仲裁裁决、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强化和保障仲裁庭裁决的独立性。鼓励支持各仲裁委员会探索设立纪律监督机构作为内部监督的专门机构。

(三)有针对性酌情降低仲裁受理费。仲裁费用是仲裁活动有序开展的基础,也关乎当事人、仲裁员、仲裁机构等相关参与方的切身利益。当前,我省有9家仲裁委员会实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方式,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超过《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发办[1995]年44号)规定的标准收取仲裁受理费,近三年仲裁费收费基本上可收支平衡,满足仲裁工作需要。在调研过程中,各仲裁委员会均表示当前仲裁收费已没有制度性降低的空间,但可以针对困难企业和经济困难群众实行具体减免收费。下一步,我厅将结合实际,指导各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费用缓交、免交、减交具体办法》。

四、关于完善仲裁程序,扩大仲裁范围

扩大仲裁范围涉及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审查职责,经与省法院会商,提出以下落实措施:

(一)放宽仲裁协议的生效条件。当前,我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的不同法官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尺度不一,使得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生效条件产生一定困惑。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法院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开展调研,努力统一管辖权认定的尺度标准,方向是放宽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审查标准,如双方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某市某区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且该市仅有一个商事仲裁机构的,最大限度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

(二)就《仲裁法》修改提出意见建议。《仲裁法》修订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我厅将在《仲裁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时组织省内外仲裁实务人员、专家学者、审判实务人员就仲裁适用范围、发回重新仲裁等进行专题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三)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杭州仲裁委员会已经通过仲裁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当事人关于仲裁规则、仲裁适用实体规范、适用程序的三项选择权进行保障;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6家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对其中的1项或2项选择权作了规定。下一步,我厅将加强指导,进一步推动各仲裁委员会健全完善仲裁程序选择权。

(四)健全仲裁速裁机制。当前,我省一些仲裁机构对简易案件实行速裁机制,有效缩短了审理期限,如杭州仲裁委员会针对互联网仲裁案件、车辆保险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仲裁庭组成之后三十日;同时为适应特殊速审速裁规则案件,结案文书相对较为简单,速裁案件不再对证据举证、质证、认证等一一说明。下一步,待中国仲裁协会成立后,我厅将研究探索成立浙江省仲裁协会,由行业协会对仲裁速裁、简化文书制作等业务问题进行规范指导;在浙江省仲裁协会成立前,我厅将在年度仲裁工作座谈会上将仲裁速裁机制列入主题,进行交流推广。

(五)关于利害关系人对仲裁调解提出异议的救济程序。各仲裁机构表示,在仲裁审理调解阶段,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会充分考虑异议意见,再慎重作出调解。但仲裁调解生效后,利害关系人只能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目前尚无其他救济程序。

五、关于加强司法支持

(一)强化法院与仲裁机构的交流和培训。建立法院与仲裁行业之间的业务交流机制,各仲裁机构将加强与法院之间的学术探讨和业务交流,在仲裁员培训工作中邀请法官授课,在仲裁委员会自行组织的案件评查检查中,邀请法官参加。

(二)强化法院对仲裁保全的支持、协助。您建议由仲裁委员会对仲裁保全作出决定,当前还存在法律规定的障碍。我厅将会同省法院加强和规范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机构可以协助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的条件和担保物权利状况,协助法院执行实施财产保全裁定。此外,双方将通过沟通协商机制,解决涉仲裁保全和诉讼案件保全审查标准、执行效率方面的差别问题。同时,我省法院将更加注重重新仲裁制度的适用,尊重仲裁制度规律特点,能够重新仲裁的,尽量避免撤销仲裁裁决。

六、关于提高仲裁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

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是仲裁机构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维护仲裁公信力的基础性工程,司法行政部门支持鼓励各仲裁委员会不断完善仲裁员选任标准,严把准入门槛,加强业务培训交流,规范透明仲裁员报酬制度。我们将在选树先进、加强人才培养、仲裁专家参与理论研究、业务交流等方面积极创设条件、提供机会,扩大仲裁队伍社会美誉度。

感谢您对仲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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