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 发布日期: 2021- 12- 13 19: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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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现行的《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已施行了13年,对规范嘉兴市物业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市区,导致存在政策执行不统一的问题。同时,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服务需求日益增大,出现矛盾纠纷复杂广泛、活动主体缺位失序等情况,产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二、起草过程

根据嘉兴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及其实施方案,《条例》由市住建局起草,司法局审查,于2020年12月10日报八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21年10月29日嘉兴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

三、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四十三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党建引领原则。建立健全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坚持专业服务,实行业主自治。

(二)解决物业管理难题。明确执法进小区机制,解决执法部门对物业服务人报告和业主投诉依法主动履职不到位问题。创设业主代表大会制度,解决业主参与小区日常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不高问题。

(三)助推数字化管理。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推进智慧物业建设,提升住宅物业管理水平,提高管理透明度和业主参与积极性。

(四)明确各方职责。规定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总人数一半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有效保障业主权益。

(五)加强对业主共有收益的监管。明确对共有收益的管理,解决业主共有收益情况不透明、不公开,缺乏必要的监督的问题,保障业主的共同权益。

(六)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的管理及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条例第四十二规定,对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和商业、工业等其他非住宅物业的管理,应当参照本条例执行。


信息来源: 嘉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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