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 发布日期: 2021-10-11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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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立法背景

养老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民生保障工程,居家养老更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和主要模式。近年来,绍兴市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大力推进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积极探索具有绍兴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制约居家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依然存在,如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不够健全,服务用房、资金和人员等要素保障不够到位,医疗康复服务供给不够等。因此,制定《条例》既是积极应对绍兴市人口老龄化发展态势、回应群众呼声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绍兴人民生活品质和城市能级,展示“绍兴风景”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过程

按照立法计划,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后,于4月初正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分总则、设施建设、服务供给、医养康养结合、扶持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章,共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居家养老服务的定义。

(二)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厘清乡镇(街道)及村(居)委相关责任。

(三)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规定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就近可及、相对集中、医养康养结合的原则,以辖区内常住老年人口数量、服务需求和服务半径为主要依据,统筹布局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四)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在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要求的基础上,分别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已建成住宅小区配置、相邻小区集中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了面积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农村地区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要求,并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移交、运营管理加以规范。

(五)明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为乡镇(街道)级与村(居)级,规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运营、管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等要求,并对资源整合利用、适老化改造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六)明确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相关内容。除了明确政府提供的八项基本服务内容外,还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保障对象。同时规范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并推动智慧养老,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

(七)推动医养康养融合发展。明确基层医养康养服务内容,设立家庭养老床位和长护险制度,规定支持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八)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保障,强化政策资金保障、工作力量保障、人力资源保障和老年人照护支持保障。明确探索建立护理照料假制度,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信息来源: 绍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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