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经舟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发布日期: 2021-01-28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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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舟山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舟山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2月26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政府法律顾问是协助政府处理涉法事务的重要力量,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政决策水平。当前,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法律顾问制度不完善,未能形成有效的管理闭环;法律顾问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足,不能充分发挥“借智引力”的作用;法律顾问遴选和薪酬机制不完善;资源分配不均衡,法律顾问业务水平良莠不齐等。通过制定《办法》,促使政府法律顾问更好地为政府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能够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管理和又快又好发展。

二、起草过程

舟山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办法》的起草工作,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在充分调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对标先进地区的成熟经验,广泛收集材料,制定草案,书面征求各县(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市律协的意见、建议,同时通过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逐条修改完善后,经会商有关单位,最终形成送审稿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接受行政机关聘请,依据聘任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学专家或者执业律师的管理工作。行政机关内的法制工作人员按《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部门职责。《办法》明确了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并承担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由聘任单位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未设法制机构的由该部门实际履行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同时,为确保法律顾问能有效履职,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由聘任单位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必要的履职保障。

(三)明确选聘原则和任职条件。《办法》明确了法律顾问选聘原则和任职条件,法律顾问必须是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的法学专家或者是具有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执业律师。

(四)明确聘任合同相关内容。《办法》对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的签订主体、聘任期限、聘任人数和聘任方式作出规定。法律事务较少或者执法任务较轻的行政机关可由部门向市司法局申请统一选聘法律顾问。同时明确市司法局对政府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审查权力,并规定有关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应当将法律顾问信息录入省政府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系统。

(五)明确法律顾问工作方式及工作要求。《办法》明确了法律顾问工作开展的原则,具体列述了八项法律顾问应当提供的基础法律服务事项。同时对法律顾问的意见反馈方式、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和参与涉法事务方式予以明确,并要求法律顾问和行政机关做好工作记录。

(六)明确法律顾问权利义务。为确保法律顾问能有效履职,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办法》对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并规定法律顾问报酬、回避制度和合同解除情形等相关内容。

(七)明确法律顾问考核机制。为保证法律顾问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法律顾问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聘任单位的法制机构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本单位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受聘法律顾问进行考核并将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市司法局。

信息来源: 舟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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