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20-00013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0-06-30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0-06-30 08:55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号),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联合执法”执法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规定,省司法厅(省综合执法办)全面梳理行政处罚事项、监管事项和职责边界,经多方调研、协调,起草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征求意见稿)》。
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省级单位、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形成《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形成了《通知》。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目录的主要内容
目录分为“两张清单”,即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及对应的职责边界清单。
(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建筑业(勘察设计)、城市绿化、市政公用、历史建筑、房地产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自然资源(城乡规划)、林业(风景名胜区)、人防(民防)、水行政(水事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发展改革(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经信(新型墙体材料)、教育行政、防震减灾、气象、农村环境卫生等20个方面300项行政处罚事项。
(二)职责边界清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清晰划分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边界,对常见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原则上按照许可的后续监管、未取得许可的监管、对特定对象的监管和对不特定对象的监管等不同类型,分别确定监管(事中)和处罚(事后)之间的职责边界,落实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任务分工。
四、适用对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
五、其他
本解读无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内容。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571-87053015。
备注:根据《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期限”非政策解读的必要内容,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如省政府下发新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文件,将对本通知的有效性作出说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pdf
信息来源: 省司法厅
相关链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