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出台全国首部企业信用促进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 发布日期: 2020-04-15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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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台州市司法局组织审查的全国首部企业信用促进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予以公布,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具有顶层设计意义的信用建设文件,将全面提升社会信用作为一项战略性举措来实施。台州作为我国民营经济发祥地、股份合作经济发源地、市场经济先发地,更要主动接轨信用规则、发展信用经济、壮大信用财富。以地方立法形式来引导、激励、服务台州市企业走诚信经营的发展之路,对于推动台州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具有重大意义。

二、起草过程

《条例》是台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确定的年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起草。市发改委通过前期调研谋划,委托中央党校进行立法研究,聘请多名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并跨部门成立起草工作专班。5月中旬市发改委完成《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提请市政府审议,并由市司法局开展一系列审查工作。市司法局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深入开展调研审查工作: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发函征询立法专家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意见,并召开市级有关单位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县(市、区)和市级部门的修改建议;二、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由市政府领导带队赴台州市各地开展立法调研,专门召开企业座谈会,共有100多家企业参加座谈对企业信用建设和条例的修改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三、反复论证修改草案。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会同市发改委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数易其稿。6月22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35条,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的规定。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信用促进相关工作。

2.关于企业信用规范。对诚信企业的标准进行明确,条例规定企业作为自身信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承担社会责任,强化信用自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关于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明确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着重对企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进行了规定。规定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并定期更新市企业市场信用信息目录,明确鼓励提供的市场信用信息具体项目以及披露方式,并规范编制程序;鼓励企业记录、报送自身市场信用信息;规定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报送其他企业市场信用信息前,应当书面告知被报送信息的企业,并给予适当的履行期限;明确市场信用信息的查询途径;详细规定了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和修复程序,明确在异议处理时,对信息的真实性存在争议或者无法核实的,应当立即终止披露该信息。

4.关于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授权市政府制定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依据评价办法计算得出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供有关国家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参考使用,并在一定条件下向社会公开。规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统一本市行业信用评价标准,避免各县(市、区)评价标准不统一。规定国家机关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评价结果的综合情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

5.关于奖惩措施。从政策制定、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用承诺制等九个方面规定了对守信企业激励的具体措施。此外,还对失信企业在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六个方面依法设置了惩戒措施。

6.关于市场主体应用和信用服务市场培育。企业信用促进应当提倡各方共同参与,除政府激励外,条例还规定了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采取的激励措施。

7.关于政府诚信引领。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在政策落实、招商引资、市场交易等方面加强诚信建设,在企业信用促进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信息来源: 台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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