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司法局持续完善政府立法机制提升地方立法质量
- 发布日期: 2020- 12- 01 18: 58
舟山市司法局积极谋划,不断完善立法过程配套措施及立法后评估制度,创新实施立法现场网上听证制度,提升公众参与度,“系统性”提高立法质量。
一、发挥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功能。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研究明确中心2020年工作任务,协调指导中心扎实有序开展实体化运作。中心首年实体化运作开端良好,中心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正式上线,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运行经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相继出台,并积极参与地方立法理论研究、法规草案专家论证和立法后评估等工作,服务地方立法实践成效显著,该局与中心合作的《高质量立法推动舟山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路径研究》在该市“人大制度、人大工作与市域治理”理论研讨会获评一等奖。
二、创新公众参与立法途径。结合疫情防控实际,依托舟山市立法研究中心探索开发网络听证功能,在《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立法过程中首次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现场听证与网络听证同步进行,为全省首例地方立法网络听证。深入推进“开门立法”,整个网络听证会点击量累计达1500多次,有效建议留言80多条。“互联网+立法”的创新模式有效拓宽了该市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激发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有利于汇民意、聚民智,进一步扩大立法工作的民意基础。
三、完善地方立法配套规定。出台《关于加强法规规章配套规定制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法规规章配套规定制定的责任主体、制定范围、制定时限、备案和报告要求以及检查监督机制,并在全省首创配套规定与法规规章草案同步研究、起草、实施的体制机制,求有关主管部门在法规规章实施后一年内将配套规定制定和实施的进展情况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以跟踪了解配套规定制定和实施情况,推动法规规章实施取得更大成效。实现地方立法系统性提升,着力打通地方立法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四、建立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出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明确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实施责任主体,规定实施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负责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细化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的具体情形,如实施过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等。完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评价标准,规定评估重点针对操作性、效益性、协调性、技术性等六个方面进行, 强化评估结果运用,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编制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政府规章、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及改进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信息来源: 舟山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