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0-01537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 10- 28
文  号 有 效 性
统一编号 解读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2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0- 10- 28 09: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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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委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42 号提案《完善“告知承诺制”机制设计 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收悉。该提案被确定为省政府刘小涛副省长领办、省政协郑继伟副主席协办的重点提案,由省司法厅主办,省委组织部、省委改革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会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是一项在自贸区率先实施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是“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突破口。2015年,国务院在上海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中提出“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2017年,国务院在浙江等10个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改革试点成熟做法,26项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2018年,国务院总结自贸区改革经验,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其中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19项。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523项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其中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60项。

一、我省推进告知承诺制工作基本情况

早在2014年,省政府开展核准目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时就提出“建立前置事项承诺加备案制度。由试点地区政府分行业研究提出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预评价、消防设计、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承诺标准,以法律法规设定的标准作为准入承诺标准,并可根据实际制订高于准入承诺标准的优先承诺标准,由企业自主选择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2018年1月,浙江自贸区及省内29个国家级开发区、创新示范区复制推广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做法;11月,全省范围10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同年,告知承诺制写入《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将改革的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性成果,为改革提供法治保障。2019年,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部署,按照“全覆盖、零许可、数字化、强监管”的要求,提出更大力度、更优服务、更简审批的改革举措,形成《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2019年版)》,其中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从国务院确定的60项增加至65项;2020年,立足建设“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谋划实施更大力度的“证照分离”改革,出台《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变动清单(2020年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增至109项。通过实施上述改革,我省在助推“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创业创新、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上述改革举措,有效助推了“最多跑一次”改革,审批许可效率大幅提升,如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通过审批改为告知承诺,办理时间从改革前10个工作日审查、5个工作日发证转变为现场决定立即发证。改革实施以来,群众和企业对商事登记满意度由改革前的83.5%上升到94.3%,提升了近11个百分点。

二、我省推进告知承诺制主要做法

(一)加强制度供给,规范告知承诺。

1.推动省级立法。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为我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落地实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是明确我省可以开展告知承诺制的范围。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行政许可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由省政府批准。二是明确告知承诺制的程序要求。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60个工作日内或者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对被许可人是否达到许可条件进行检查和验收;经检查和验收未达到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三是明确相关的惩戒措施。规定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许可被撤销的,相关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要求行政机关针对告知承诺制制定相应的监管方案;对不履行承诺的当事人,可处以1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2.清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2018年来,根据中央部署和省政府安排,我省多次组织开展与“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等不相符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省政府规章5件、规范性文件132件,修改省政府规章24件、规范性文件213件,向司法部提出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建议15条,消除改革中的制度障碍。

3.完善配套制度。相继出台《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配套文件,夯实改革的制度基础。

(二)深化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干事、改革创新。

2016年,在省级层面率先制定出台完善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若干意见。此后省委组织部推广省审计厅、诸暨市将容错纠错机制嵌入改革发展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做法经验,并下发推进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的通知,大力推动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目前,各市县和省直单位普遍出台了容错纠错专门性制度文件或在综合文件中作出规定,有的省直部门还建立容错正面清单和不担当不作为负面清单,形成以省容错意见为主体、各地各领域容错办法为支撑的“1+X”容错纠错制度体系。

(三)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数据共享。

以信用“531X”工程为牵引,建成全省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构建公共信用指标、信用综合监管责任、公共信用评价及信用联合奖惩等三大体系,开发形成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等三类公共信用产品,打通省市县相关303个系统(平台),形成业务协同大格局。推进“信用+审批服务”“信用+风险预测”等十大场景应用,形成一批典型案例。让信用成为行政管理重要参考依据,形成事前提供查询、事中分类监管、事后形成信用记录的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以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为基础,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归集整合信用信息数据,建设信用信息库,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联合奖惩、发布、查询、异议、修复等功能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目前,信用信息库已归集涉及自然人、企业(含个体户)、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五类主体信用数据38.3亿条,累计整改1582个信用数据问题。授权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使用324张表的16.4亿条信用数据,基本实现信用数据的实时调用,激励惩戒措施的自动推送和反馈。通过数据归集治理,提升主体信息、信用评价、评价溯源、信用扩展等数据质量,完善全省公共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信用数据共享,在科研、工程建设、农村信用担保、银行信贷等多个行业领域开展信用应用,累计共享各类信用信息数据3.3亿条,发布的接口累计调用262万余次。其中,企业投资项目引入信用监管,建立“事前信用准入、事中信用监管、事后信用评价”模型,已共享各类信用数据30多万条,服务接口调用超过2000次。

三、持续大力推进改革

今年以来,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提案意见建议,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提案办理,持续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是省委省政府出台《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针对在实施告知承诺制具体工作中,缺少全省面上指导规范,特别是告知承诺范围不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省政府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浙政发〔2020〕20号),从总体要求、重点内容、办理流程、实施保障四个方面对我省推行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的施行进行了规范,对告知承诺事项范围、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的承诺、告知承诺的适用、监督管理、信用管理、责任承担、免责机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吸收了提案关于干部容错免责机制的建议,明确“按照‘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履职担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因政策界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对我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进行规范,保障归集的数据合法合规利用。

二是通过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部门间对接,实现审批、执法监管、信用的互联互通,使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统一于信用监管。对以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事项,实行事前信用核查,把好入口关;按照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水平,采取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全覆盖检查、社会公众监督等多种方式的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强化监管的精准度;落实事后失信惩戒,对发现属实的虚假承诺,各地建立红黑名单管理、记入诚信档案、网上公示曝光等失信惩戒制度和失信人信息共享机制,对作出虚假承诺的主体在各领域限制其适用告知承诺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目前,正在按照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会精神,协同省委编办梳理建设全覆盖的政府监管体系、全闭环的行政执法体系,实现许可、监管、处罚的关联衔接,形成闭环链条。

三是依托“浙江普法”微信、微博、头条号等新媒体平台,浙江法治在线、微网站等案例平台,以及省司法厅“之江法云”五级微信塔群,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及相关案例的以案释法工作。发布“证照分离”改革等相关法律法规资讯39条、政策解读55篇,以案释法案例27个,阅读量达50多万,为改革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四是积极推进告知承诺事项扩面增量,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从2019年65项增至109项,通过告知承诺办理行政许可已达62.65万件。省司法厅与省银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浙江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无证明化”改革工作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实行银行保险机构“无证明化”改革,推动告知承诺制向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公共服务扩展。

五是省司法厅组织各地对市本级和49个县(市、区)涉及建设等6个部门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审批监管情况专项监督。现场检查64场次、评查案卷1082份、电话询问企业467家,实地走访企业63家、发放调查问卷75份、现场询问群众310余人次,累计发现各类问题80余个,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50余份。

六是梳理可能阻碍我省“放管服”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向国家提出在我省暂时调整实施的建议,为我省争取政策支持。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及时总结各地各部门在告知承诺制改革中先行先试经验,坚持问题导向,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推动告知承诺制在政务服务工作中提质增效,为我省建设“重要窗口”增光添彩。针对提案提出的具体建议,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法治保障力度。积极推动《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落地见效,配合相关厅局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巩固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成果,梳理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制度障碍,持续关注国家“放管服”改革、审批制度改革进展,抓好有关政策措施落实落细。

(二)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认真落实“两个担当”良性互动“20条”,继续深化容错裁定试点。推动相关部门根据具体工作职责细化容错清单,在日常工作中常态化实施容错。同步推进容错纠错与精准问责,实行“谁问责追责、谁容错”,责任追究机关在开展问责时,对符合条件的,主动启动容错认定程序,体现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三)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综合监管体系。抓住“信用监管”的关键一环,加快打通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审批3.0平台等系统,实现平台间的有效对接和业务协同,为信用监管提供更有力的支撑保障。不断完善“告知承诺+信用监管+联合惩戒”的管理闭环,构建长效的协同监管机制,真正实现“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对于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人,探索差别化的“信用修复”机制,按《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按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修复。通过“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失信人及时修正失信行为,形成社会信用建设良性循环。

(四)稳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进一步优化拓展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推动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并逐步向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延伸。建立健全告知承诺的条件、标准、规范要求、监管举措和惩戒机制,进一步放大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政策效应。

(五)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部门微信公众号等宣传资源,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的覆盖面。采取针对性、有效性强的宣传措施,做好政策解读,提高公众的知晓度、参与度、认知度,消除群众和企业对政策不利因素的误解,让更多群众和企业享受到政策红利。

(六)适时开展改革实施情况评估。及时研究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问卷、数据分析、实地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对告知承诺制的落实情况、知晓度、满意度等进行评估,不断完善政策举措。

最后,再次感谢致公党省委会对我省“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关心和支持,恳请今后继续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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