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154/2020-01528 发布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 1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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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34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0- 10- 21 10: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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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34号提案《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悉。经我厅认真研究,并综合省委编办、省委政法委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

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历经多年,在全国走在前列,并具有特色。2015年,在总结我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的基础上,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在全省全面推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市县以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执法队伍为基础组建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政府工作部门,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等21个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2018年省级机构改革,报经中央批准,专门组建了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加强省级对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指导,这是全国唯一的省级层面的综合行政执法指导部门。2019年,省“两办”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构建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体系。2020年,省政府制定公布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范围从2015年的21个方面392项事项优化为20个方面300项事项,并逐项编制了职责边界清单。同时,根据中央“两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精神,省政府批准杭州市下城区长庆街道等5个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行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试点镇(街道)在行政事业单位限额内统筹设置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上举措有力推进了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建立优化协同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我省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

(一)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围绕“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全面实施执法重心下移,截止2019年底,已向全省1375个乡镇(街道)派驻执法中队1105个,全省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共有执法人员1.38万名,其中71.2%的人员派驻在乡镇(街道),另配有辅助人员超过2万名,实现了市县乡三级全覆盖。

(二)探索开展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

1.开展“小区域、大综合”改革。2009年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佛堂镇行政区域内开展“小区域、大综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佛堂镇成为我省乃至全国最早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的先行者。

2.推进首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2019年初,中央“两办”下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部署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省委省政府下发《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9年11月22日,省政府批复5个镇(街道)作为首批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半年多来,工作进展顺利,初步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着”和职能部门“管得着、看不见”的问题,镇(街道)管理工作与综合行政执法有机融合,从“单纯管理”向“综合治理”转变。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善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政能力得到提升。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由县(市、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县级业务主管部门通过案卷评查、部门联合监督、重大执法决定备案审查等,加强对镇(街道)执法监督和指导。

3.推动改革扩面延伸。总结推广首批试点经验,部署开展第二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召开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座谈会,组织交流学习,加大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力度。同时,围绕基层治理现代化,鼓励基层在事项综合上做好文章,根据地域特点、经济条件,对基层需要的事项加强研究,把真正需要的事项放到位。鼓励基层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能力提升、协同监督、联合执法等方面探索创新。鼓励基层在人事关系、职务晋升、辅助人员管理考核方面探索创新,建立常态化激励机制。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跟踪了解扩面地方的改革情况,继续关注行政处罚法修正案对乡镇(街道)执法主体的授权情况。着手起草我省面上推进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指导意见。

三、厘清职责边界,强化协作配合

(一)编制职责边界清单。2020年6月,省政府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印发“两张清单”,即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及对应的职责边界清单。其中职责边界清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清晰划分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边界,对常见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原则上按照许可的后续监管、未取得许可的监管、对特定对象的监管和对不特定对象的监管等不同类型,分别确定监管(事中)和处罚(事后)之间的职责边界:

1.对许可的后续监管。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许可相对人未按要求从事许可活动,且违法行为能够直观判断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2.对特定对象的监管。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监管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首先要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涉及该特定对象或特定场所时,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3.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许可行为的监管。一是对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场所随机发生的,日常巡查中能够直观判断的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二是对有特定对象或特定场所的,包括规划许可等违法行为,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4.对其他不特定对象的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对发现、移送或受理举报、投诉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先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整改;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二)加强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按照浙政发〔2015〕4号和浙委办发〔2019〕46号文件要求: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要进一步厘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早在2015年,省委编办与省建设厅等15个省级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市县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指导意见。针对事项划转后执法效果不理想、监管与处罚衔接不畅等问题,《统一目录》公布后,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目录划转执法事项,研究制订调整工作方案,建立执法衔接机制,保持执法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一是落实业务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等职责,发挥在规则和标准制定、统筹协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二是夯实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处罚事项划转、监管责任不减”的要求,厘清监管事权,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防止出现监管责任落空或“以罚代管”现象。三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后续监管等职责,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四是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整体政府理念,密切配合,各靠前一步建立健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下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配合和业务培训机制,做到同步征询工作意见、同步布置相关工作、同步开展业务培训、同步进行考核评价。此外,为厘清县乡职责边界,省委编办已在会同相关部门修订《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指导目录》,其中对乡镇(街道)权责事项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责任也要作相应明确,确保基层行政执法权责清晰、协同高效。

四、规范执法行为,创新执法模式

(一)提升规范化水平。2019年以来,我们在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推广非现场执法方式,在嘉兴市本级、杭州市西湖区、安吉县、义乌市开展律师参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置标准》等文件,为加强基层中队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政策支持。按照省委政法委“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年活动”要求,部署开展贯穿全年的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改革大落实、队伍大提升、岗位大练兵”和“正法直度”活动。夯实基层基础,深入推进文明规范公正基层队所建设,指导各地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最佳实践”回头看。

(二)全面提升执法效能。一是推动“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去年以来,省委政法委成立“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工作专班,研究梳理“基层治理四平台”体制架构、运行机制、数字建设等内容,制定下发了《浙江省“基层治理四平台”数字化建设指南》。今年省委政法委将重点指导深化乡镇(街道)综治工作、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便民服务等四个功能性平台建设,研究制定全省“一中心、四平台、一网格”信息系统建设方案,拓宽事件来源渠道,整合数据资源,强化研判分析功能,提高部门办事效率和事件处置能力。二是依托数字化转型,集成在线监测、数字分析、执法办案系统建设,迭代升级精密智控机制,推进“互联网+执法”“浙政钉·掌上执法”,推行“综合查一次”。今年5月底建成全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6月底前上线运行,形成从行政检查到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监管链条,推进简易处罚的掌上办理端应用。优化升级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实现与省办案系统的全面对接,基本实现基层执法中队和执法队员“浙政钉·掌上执法”100%全应用和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案件办理无纸化。

(三)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按照省委加强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省委政法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关于加强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干部管理考核工作的意见》(浙组通〔2018〕65号)文件出台,推进乡镇(街道)资源统筹、职能衔接、工作协同、人员融合,不断理顺乡镇与部门的关系,将与“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紧密相关的派驻机构及其人员纳入乡镇(街道)日常管理,切实增强乡镇(街道)的统筹能力。同时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补齐短板。

五、强化改革法治保障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是持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四梁八柱”,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目前《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立法起草工作已按计划开展,我们将通过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立法工作,从法律层面理顺各方关系,加强顶层设计,把省委省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决策上升为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手段巩固、发展改革成果,为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保证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着力保障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长远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对基层政府权力结构重新进行调整,打破现有县乡行政体制格局。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我们将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快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努力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设成为我省“重要窗口”的鲜明标志。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省综合行政执法和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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