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19-00013 | 发布机构 | 省司法厅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6-24 |
文 号 | -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 2019-06-24 16:42
为规范“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以下简称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应诉专用章专用于省本级行政应诉案件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书,在此使用范围内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二、行政应诉专用章由省政府委托省司法厅使用管理。省本级行政应诉案件需省政府提交的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庭人员授权委托书、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经省司法厅负责人审批签发后,方可加盖行政应诉专用章。
三、行政应诉专用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登记。使用印章时,用印人应当在登记簿上填写行政应诉法律文书的批准人、用印法律文书名称、份数、盖印日期等内容,并签署用印人姓名,保管人应当在旁监督并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四、加盖行政应诉专用章应当做到位置恰当、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五、本办法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浙江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