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司法局全省首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承诺制”打造法治惠民新引擎

  • 发布日期: 2019-04-17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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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司法局秉持司法行政职能定位,在全市范围全面实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承诺”制,推动法律援助审批从“减证便民”向“无证便民”的有效转变,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截至目前,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已通过承诺制受理法律援助38件。

一、坚持需求导向,创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提供模式。制定出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承诺制实施办法》,针对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不愿出具证明、外来人员无处出具证明、申请人提交经济困难证明难的实际情况,《办法》对申请人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材料作出灵活规定,即申请人既可选择采用书面承诺的方式,也可采用由乡镇(街道)政府或有关单位出具证明的方式。同时强化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责任,改变以往重形式审查的做法,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和申请人的书面承诺情况,综合采取制作谈话笔录、电话核实、走访调查、信息共享、发函委托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做到既便利当事人又做到精准援助。

二、细化困难标准,确保经济困难承诺制度规范操作。为方便申请人对本人及家庭的经济状况作出客观真实承诺,《办法》细化“家庭成员”的四种认定情形和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四部分构成标准。在坚持“最低工资线”一般标准的原则下,《办法》对经济困难标准的例外认定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即对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虽然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因遭受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支出明显超出收入的,则视为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虽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所拥有的银行存款、股票等可支配资产数额超出一定标准或所拥有的不动产、汽车等资产状况明显超出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一般居民生活水平的,则视为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

三、强化契约精神,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作出承诺。明确申请人采用经济困难书面承诺方式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受理前详细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虚假承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申请人自愿的前提下,以契约形式明确申请人若作虚假承诺,除导致法律援助决定被终止或撤销等法律后果外,还可能承担被列为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失信者名单、失信情况被函告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失信、返还法律服务费用、今后丧失经济困难承诺制资格等失信后果。《办法》对失信当事人被终止或撤销法律援助决定后的费用返还方式及金额作出详细规定。

 

信息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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