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01420 | 发布机构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19- 10- 10 |
文 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解读文件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442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19- 10- 10 14: 35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出的第442号提案《关于进一步重视和优化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建议》收悉。经商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现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案办理答复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您在提案中深入分析了当前我省民营经济法治环境中存在的制约因素,针对性地提出了化解的意见建议。提案内容充实,意见建议具有可操作性。接到主办任务后,我厅高度重视,将提案办理与省人大和省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一类项目《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立法工作相结合。为进一步了解提案背景,提高提案办理质量,7月12日我厅杨必明巡视员率调研组专程赴宁波,听取您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介绍了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建设工作有关情况。
二、近年来我省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主要做法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特别是去年以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出台的《浙江省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为总抓手,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努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跑出加速度
主动对标国际先进,组织多部门联合制订跨领域跨层级的“10+N”营商环境便利化行动方案,大幅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一是推进证明材料更优化。在前期对地方设定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选择温州、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二是推进投资审批更优化。整合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大力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大幅缩短投资审批时间。三是推进商事登记更优化。全省已基本实现企业开办“一日办结”。建成商事登记“证照联办”平台,在外贸企业、餐饮服务等20个领域推出“证照联办”。四是推进企业获得水电气报装更优化。目前,我省企业用电报装平均时间压缩至16.78个工作日,压缩了9.98%,材料精简71.4%,用电费用节约135亿元。五是推进不动产交易登记更优化。在全国首推水电气过户和二手房交易登记联动办理,实现全流程“最多跑一次”。六是推进企业获得信贷更优化。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精简申请材料、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间,大幅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夯实营商环境法治之基
制度建设方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放管服”改革领域首部综合性地方法规——《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并配合省人大法工委进行了“天花板”问题筛选,争取中央授权我省开展“破法试点”。集中清理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及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创新立法工作机制,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12348”浙江法网设立立法意见征集平台,建立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征询联系点,健全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完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最大限度地收集民意、集中民智、夯实立法群众基础。
执法司法方面。研究出台《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在18个乡镇(街道)探索开展一支队伍管执法试点。组织开展机构改革后省级单位权力清单集中梳理调整工作,在全国较早全面部署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在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打涉企违法犯罪。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案件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不正当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界限,坚决避免“办一个案子,垮了一个企业,跑了一批企业家”。
(三)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全业务全时空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加快资源整合,推进仲裁、立法意见征询、行政执法监督等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加快平台融合,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为统领,推动三大平台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合发展;加快部门融合,深化12348浙江法网与浙江政务服务网的融合发展,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服务网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网络对接机制。去年以来,我厅还组织开展了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民营企业法规规章制度立改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十大专项活动,并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开展营商法治环境测评,建立县域“营商环境法律服务评价指数”,有效服务保障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化。
三、关于对制约因素的主要应对举措
(一)关于立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我省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地和民营经济重要发祥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民营经济法治环境建设,在地方立法工作方面始终坚持“立改废”并举。今年,我省在出台了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以《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为题开展立法,属全国首创。立法任务明确后,我厅和省经信厅高度重视,共同组建专班,全力实施。目前,我厅已完成草案审查修改工作,待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草案将以省政府议案形式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另外,我厅已下发梳理省政府规章的通知,拟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检视评价,及时清理滞后于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案指出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是在准入方面,民间资本仍然面临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无形障碍。为破除障碍,我省在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1.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7892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商务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明确了相关审批事项的责任部门和管辖权限。《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中特别强调“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
2.落实平等准入,进一步释放民营企业活力。浙江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得益于政府开放的管理理念。调研中民营企业特别强调,民企诉求的不是特别优待,而是公平。当前,在市场公平竞争方面仍存在所有制影响。为加快清除障碍,给民营企业松绑、铺路,《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对平等准入问题作了专章规定,针对民营企业反映的热点问题,对支持参与国企混改、优化PPP项目透明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平等配置资源要素等作了规定。相关规定省级有关部门已无原则性分歧意见,条例出台后将按规定执行。
(三)关于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和省委金融工作座谈会要求,推动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于7月底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的意见》(浙金管〔2019〕37号)。《意见》对畅通渠道,扩大民营企业融资覆盖面;疏通堵点,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增氧滴灌,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帮扶纾困,化解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加强保障,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等五个方面提出了19项具体措施,每项措施均明确了具体的责任部门。
相较于国有企业,普通民营企业直接从资本市场获得所需资金难度较大,融资主要来源为自有资金、商业银行信贷、民间借贷。在《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立法调研走访过程中,民营企业对商业银行信贷中存在的问题反映最为强烈,例如滥用保证担保导致“有限责任无限化”、内部制度中存有一定的“所有制偏好”、对抵押担保过度依赖以及“长用短贷”增大企业资金衔接压力等问题。同时,因民营企业在治理结构、财务管理方面不够规范以及征信系统信息有限,银行也面临较大风险控制压力。为增强银企互信,畅通融资渠道,草案在充分协调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作了下列规定:一是要求银行不得在贷款审批、利率定价、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内部制度中以所有制性质设置不平等标准和条件;二是明确民企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不得要求其增加保证担保;三是鼓励银行优化授信评价机制,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比重,提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服务;四是规定银行可以依法通过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获取有关公共数据;五是明确政府应当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发挥增信作用。
(四)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省拟结合《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9〕39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职责交叉、边界不清、多头执法等问题,推动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体系。建立“三清单一裁决机制”,制定完善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事项清单、处罚事项清单、职责边界清单等“三张清单”,建立常态化的职责争议评估裁决机制。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督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积极配合推进全省行政执法监管系统,促进行政执法数字化、规范化。针对提案中指出的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我厅已向省委改革办建议,将组织省级有关部门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之一。
(五)关于保护民营企业权益。提案中特别提到了涉企收费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严格司法保护等方面的建议。
关于规范涉企收费,省发改委依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清单管理,并动态调整收费目录清单,严格规范定价行为;同时开展了涉企收费清理整治,全面取消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下一步将继续做好政府部门下属单位涉企收费和中介机构收费清理整治等工作。
关于破产案件处理,为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法院于8月底联合省委改革办(省跑改办)等13个省级有关单位制定了《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浙高法〔2019〕3号)着力解决破产审判中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税收减免等痛点难点,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理,加强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省市场监管局于3月中旬发布《2019年浙江省知识产权生态优化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实施知识产权生态优化行动,使全省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取得新突破。在推动区域协作方面,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于4月中旬共同签署了《长三角地区共同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合作意向书》,就建立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建设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动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海外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内容达成合作意向。
关于严格司法保护,省法院于2018年底印发了《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高法〔2018〕208号)。在此基础上,省法院积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例如与省工商联建立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合作机制,与省委改革办联合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执行合同质效行动方案》,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民营企业法律风险内控制。为帮助民营企业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我省拟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完善“12348”浙江法网各项涉企服务功能,打造网上企业法律服务平台,畅通企业寻求法律服务渠道,应用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提供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二是加大公司律师培育力度,满足企业设立公司律师的需求,提升企业依法治理和防范风险能力。三是发挥专业服务机构作用,鼓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同时优化“服务券”等惠企政策措施,支持企业通过购买服务提升内控水平。四是提供有针对性的行政指导。根据调研中民营企业诉求,《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中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采用案例宣传等形式指导民营企业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五是开展针对性普法活动。通过在全省部署开展“百场示范培训、千场法律咨询、万家企业受惠”的“百千万”普法活动,提高企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能力。
感谢您对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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