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54/2018-00009 | 发布机构 | 省司法厅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18-05-30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浙江设立代表处等三项开放措施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18-05-30 12:28
【制定依据】为推进海峡两岸交流合作、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司法部于2017年出台《关于放宽扩大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地域范围等三项开放措施的通知》(司发通〔2017〕80号)。结合我省法律服务市场发展实际,我厅就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浙江设立代表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浙江律师事务所联营、浙江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等三项开放措施,出台了《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浙江设立代表处等三项开放措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浙江设立代表处。《实施意见》规定,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浙江设立代表处,应当经浙江省司法厅审核许可;设立代表处的条件、申报程序、年度检验、法律责任等,参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办理。
(二)关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浙江律师事务所联营。鉴于目前浙江省域内尚无设立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的代表机构,《实施意见》规定在大陆其他地区设立代表机构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以与浙江律师事务所联营。同时,《实施意见》明确了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浙江律师事务所联营,应当经浙江省司法厅审核许可,浙江省司法厅根据工作需要,将适时研究制定浙江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联营实施办法。
(三)关于浙江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实施意见》对浙江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台湾律师受聘担任浙江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并根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参照其他省市做法,要求浙江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澳门、台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合计数量不得超过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已明确,原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已经改为备案制。因此《实施意见》规定:浙江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审查形式,聘用台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于聘用之日起30日内报浙江省司法厅备案,并列举了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内容。受聘的台湾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信息来源: 办公室
相关链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浙江设立代表处等三项开放措施的实施意见